2019年10月12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加文·纽瑟姆(GavinNewsom)批准一项法律(ABNo.44),禁止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皮草产品。
据该法律,“毛皮”是指在原始状态或加工状态下附着有毛发或毛皮纤维的任何动物皮肤;“毛皮产品”是指身体任何部位的任何衣物或覆盖物,或任何时尚配饰,包括但不限于手袋、鞋子、拖鞋、帽子、耳罩、围巾、披肩、手套、珠宝、钥匙扣、玩具或小装饰品,以及全部或部分由毛皮制成的家居装饰品。
“毛皮产品”不包含以下内容:狗皮或猫皮的产品、要转换为皮革的动物皮(在加工过程中完全去除毛发或毛皮纤维)、牛皮发饰、存有毛发的鹿皮、羊皮或山羊皮。
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在加利福尼亚州生产、出售、展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分发皮草产品被视为非法;
(2)违反法律将受到下列特定的民事处罚:第一次违法的最高罚款金额为500美元;对于在上一次违法后一年内再度发生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750美元的罚款;如果在第二次违法后一年内再度发生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法律还允许追回合理的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和合理的专家证人费。
该法律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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