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AB44法案,禁止销售和制造毛皮制品,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法案内容如下:
1)以货币或非货币对价出售、要约出售、陈列出售、买卖或以其他方式分销毛皮制品,均属违法。
2)在州内生产销售的毛皮制品是违法的。
3)禁止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二手毛皮制品;
②用于宗教目的的毛皮制品;
③毛皮制品,用于传统的部落、文化或精神目的,由联邦认可的美洲土著部落成员或非联邦认可的加利福尼亚土著美洲部落的成员在由印第安人遗产委员会维护的加利福尼亚部落咨询名单上列出;
④联邦法律明确授权的任何活动。
4)售卖或买卖二手毛皮制品或第3点中提及毛皮制品,须将获豁免毛皮制品的每次售卖或买卖纪录保存至少一年。
注意:
●“毛皮”是指任何动物皮肤或其部分,其上附着有毛发、绒毛或毛皮纤维,无论是原材料还是加工制品。
●“毛皮制品”是指全部或部分毛皮制成的任何服装或身体任何部位的覆盖物,或任何时尚配饰,包括但不限于手提包、鞋子、拖鞋、帽子、耳罩、围巾、披肩、手套、珠宝、钥匙链、玩具或小饰物,及家居配件和装饰。
●“毛皮制品”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美国法典》第19编第1308节中定义的狗或猫毛皮产品,该节阅于2020年1月1日;
2)一种动物的毛皮或其一部分,生产加工成皮革,在加工过程中会完全去除毛发、绒毛或毛皮纤维;
3)附毛牛皮制品;
4)鹿皮、羊皮或山羊皮的附毛制品;
5)通过动物标本保存下来的动物毛皮或皮肤;
6)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典》第3087节或第4303节制造的产品。
●“二手毛皮产品”指最终消费者穿着或使用过的任何形式的毛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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