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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7日
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删去《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