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九、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产品须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十、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棉花).xls
2.2010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