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文号】税委会[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06-24 【实施日期】2009-07-0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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