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出口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财综[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的规定,现就减免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检验检疫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见附件。 上述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件: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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