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规定须在标签列明纤维含量
欧盟近日公布2008/121/EC号指令,对关于纺织品名称的第96/74/EC号指令作出修订,并列出各类纺织纤维名称,以及关于纺织品标签内容和其他标记的规定。 第96/74/EC号指令制订1套总则,规定生产商必须在纺织品标签列明纤维含量,符合指令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指令还设立检查制度,检验纺织品纤维含量是否与所提供资料相符。 第96/74/EC号指令1996年首次公布,其后经历数次修订。2008年欧洲委员会建议修订第96/74/EC号指令,令条文更加清晰。新指令旨在确保在欧盟市场流通的纺织品,其名称、纤维成份、标签内容等资料明确和一致。 新指令包含20项条文,列出关于纺织品标签规定。根据现行指令,所有以重量计含有最少80%纺织纤维产品,包括原材料以及半完工、完工、半制成、制成产品均受监管,必须加上标签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新指令第4(1)条规定,纺织品须是完全由同1种纤维制成才能标示“100%”、“纯”、“全”(或其他类似字眼)。该纺织品可以含有按重量计最多2%其他纤维,条件是有合理的技术原因,并非在常规情况下人为加入。根据第4(2)条,经过梳理程序的纺织品,上述比率可放宽至5%。 指令第6(1)条表明,纺织品若含有2种或以上纤维,其中1种占总重量至少85%,则该产品须按以下任意1种方式标明其成份:主要纤维名称,及在总重量所占比率;主要纤维名称,及“至少85%”字眼;或产品所含各种纤维比率。 指令第6(2)条规定,纺织品若含有2种或以上纤维,但是没有1种占总重量达85%,则该产品须至少以2种主要纤维名称及其重量比率来标明成份,并按比率由大至小列出所有纤维名称(可标明或不标明其重量比率)。 新指令并就标签式样向纺织品生产商提供指导信息。如生产商须确保其商业文件清晰列明纺织纤维成份的名称和资料,向消费者销售纺织品时,标签字体必须清晰可读和统一[第8(2)及(3)条]。新指令又确定,生产商向消费者销售纺织品时,成员国可要求生产商在产品标签及标记中使用该国文字[第8(4)条]。 根据新指令,纺织品标签规定并不适用于某些产品,其中包括供出口至第3国的产品、在海关监管下进入成员国以便转运的产品、从第3国进口作内部加工的产品等。 指令并包含7份附件,其中包括纺织纤维名称及说明列表、不受强制标签约束的例外产品清单(如以纺织物料制造的旅行用品、玩具、旗帜、横幅)、计算纤维重量比率的协议宽限比率列表等。 新指令将于2009年2月12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