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商务部授权机构。商务部授权机构需及时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并将原件留存。办理延期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迟核销期不得超过2011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销者,视同未完成进口,等比例扣减2011年可申领数量。
第十六条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有关法律对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关税配额持有者有上述行为的,商务部及授权机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申请。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news/uploadfile/200910/13/1438399965.doc 2:2010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表/news/uploadfile/200910/13/1439311121.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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