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0号《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dquo;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九、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产品须申请出口许可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十、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十一、凡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它成份、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十二、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份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它超过10%)的,须按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如已有管理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的,仍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2.2009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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