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全部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产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91号 【发布日期】2008-11-14 【实施日期】2009-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蚕茧和部分蚕丝产品(海关编码5001-5003)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企业报关出口不再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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