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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5年6月10日,商务部收到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翔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精对苯二甲酸产业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本次调查自2015年8月10日起开始,于2016年8月10日前结束。
2010年8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其中,韩国公司反倾销税税率为2.0%-11.2%不等;泰国公司税率为6.0%-20.1%不等。其后,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2号和2014年第52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更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