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建成。这是中国同其他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目前建成的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然而,据了解,目前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纺织品贸易中,纺织服装企业对自贸区的关税优惠和贸易便利使用率不高,主要原因是对自贸区中的相关规定尚不熟悉。为此,我现将自贸区对纺织品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分类,希望能对广大企业开展双边贸易有所帮助。
问:什么产品可以申请减免关税?
答:中国—东盟自贸区对商品降税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商品,另一类是敏感商品。降税过程分为两档,一档是中国与东盟老成员(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同步降税;另一档是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稍滞后降税。
第一类为正常商品,正常商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对一轨正常产品,中国和东盟老成员自2010年1月1日实行零关税;东盟新成员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对于二轨产品,中国和东盟老成员在2012年1月1日取消关税;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
第二类为敏感产品。敏感产品是国内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因此其最终税率不降至零。《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中国提出一份敏感产品清单,同时适用于十国;东盟十国则针对中国分别提出敏感产品清单。
一般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为:(1)中国与东盟老成员自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2)东盟新成员自2015年1月1日削减至20%,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为:(1)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在2015年1月1日前削减至50%以下。(2)东盟新成员在2018年1月1日前削减至50%以下。
问: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要求区域内成分应不低于产品FOB价的40%,或可采用自贸区内增值累计办法,对最终出口产品的价格进行计算,只要累计成分超过40%即可。除上述情形,还可采用特定原产地标准,即在缔约一方境内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货品,应当视为该缔约方的原产产品。现有401个6位税号的纺织品可适用此标准,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只能采用此标准,其余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问:原产地证书如何申领?
答: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地分支机构负责接受申请并签发。出口商或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书,填制原产地证书并签字,同时还需提交相关文件(如原材料、零件和成品等相关物品的发票)。
目前,我国已实现网上申请,出口商可在网上直接申请,具体程序请在当地质检部门网站查询。
问:原产地证书没有及时申领或遗失怎么办?
答:由于合理的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企业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原产地证书,但要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签发原证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
问:如果产品出口目的地发生变化,原产地证书是否依然有效?
答:如果产品出口目的地发生变化,而该产品已向原进口国海关报验,进口人应向该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第三副本应返还发证机构。
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国途中出口目的地发生变化,出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全部或部分产品重新发证。
问:何时向进口国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
答:原产地证书(正本)应在签证之日起4个月内向进口国的海关提交;但如产品经过了过境运输,提交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超过提交期限,进口国也应接受已超出期限的原产地证书。
在产品出口时,除原产地证书外,出口人还应向进口国海关提交下列单证:出口国签发的联运提单;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证明产品符合直运规则的其他文件;未再加工证明(用于经香港、澳门转运的货物);如经非自贸区的第三方转运,还需提供由出口方海关签发的货物流动证明。(于华波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丝绸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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