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止对马来西亚等国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近日发布本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此前,商务部于2009年4月8日发布年度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而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国内丙烯酸酯产业并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于此,自2014年4月9日起,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更多纺织专业资讯,关注锦桥纺织网微信公众号。微信搜: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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