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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主要内容:

  1.进一步完善明确了关于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

  2.补充明确了两种情况下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方法。

  3.补充了“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种类。

  4.规定了申请退(免)税申报延期与申报免税的衔接办法。

  5.增加了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规定。

  6.完善了加工贸易委托加工费的退(免)税管理。

  7.加强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管理。

  8.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管理。

  9.加强出口退税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管理。

  10.进一步简化了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主要内容:

  1.明确了企业正式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2.明确了企业对税务机关预申报审核反馈结果中,因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无与之对应的相关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无法通过预申报审核的处理方法。

  3.明确了生产企业按本公告申报退(免)税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税依据,及生产企业在本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处理方法。

  4.明确了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到期时仍因申报的退(免)税凭证没有相关退(免)税凭证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无法通过预申报审核时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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