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欧盟解除中国纺织品监察机制
2008年11月24日,英国进口许可部门发出第2767号《致进口商通告》,表示由2009年1月1日起,源自中国内地的纺织品将不再需要进口许可证,不论该等产品是于何时由中国内地付运。至于已经付运的纺织品的现有进口许可证,在产品清关时将不再需要出示。通告内容载于以下网址:http://www.berr.gov.uk/files/file49115.pdf。 据中国与欧盟签订的备忘录,欧盟在2005年中至2007年底对10类内地纺织品重设配额,2008年期间则实施双边监察制度,监察8类内地纺织品和输出欧盟的情况,包括第4类的T恤、第5类的套头衫、第6类的长裤、第7类的松身恤衫、第20类的床上用织物制品、第26类的衫裙、第31类的胸围、第115类的亚麻或苎麻纱线。 据欧委会官员表示,这则宣告结束双边监察机制的通告,应于2008年12月中左右正式公布,届时只有这则正式通告才具备约束力,在整个欧盟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贸易商应等待这则正式通告出台后,才作出长远的商业决定。 不过出口至欧盟的产品仍然须附有产地来源证明文件,这类文件与进口许可证并无关连。英国第2699号《致进口商通告》对此有所说明,其内容载于http://www.berr.gov.uk/files/file44267.pdf。 下表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日为止,上述8类纺织品和服装已经获准进口的数量,以及未来预期数量。第5栏显示2007年实际已经使用配额(当时配额仍然适用)。 上表显示套头衫和衫裙的预期进口增幅最大,分别达269%和296%。套头衫进口量在2008年下半年显著上升,2008年7月1日获准进口数量只有213571430件,到2008年12月3日却跃升至760619373件。估计到2008年底套头衫进口数量将是2007年使用配额的3.5倍有多。 双边监察机制于2008年底告终,并不表示未来欧盟不会采取其他贸易防卫措施。如欧盟或会针对来自第3国的倾销或补贴产品采取贸易防卫补偿措施,导致关税增加;又或决定设立进口配额,以保护本土行业免受进口突增损害。 反倾销和反补贴:据理事会第384/96号规例,若符合以下3种情况,可开征反倾销税:1.发现有倾销情况;2.裁定对欧盟业界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3.采取措施对欧盟整体有利(包括业界、用家、消费者)。欧委会负责调查通常是由业界提交的申诉,判断是否成立,也可采取临时措施。确定只能由欧盟成员国理事会采取措施。 若根据欧委会的调查结果开征反倾销税,税项将于实施日后5年届满(除非展开届满期覆核)。税率根据倾销或损害幅度计算。 反补贴措施方面,据理事会第2026/97号规例提供主要的法律框架。除关于补贴定义和计算方法的条文外,这项规例与反倾销规例相若。 市场防卫:市场防卫措施可施用于纺织品和非纺织品。当进口产品突增,对欧盟业界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欧盟便会考虑采取这类措施,形式一般是设立进口配额。 市场防卫行动方面:欧盟业界不能直接向欧委会申诉,须由成员国提出要求。欧委会也可自行展开行动。欧委会必须调查确定市场蒙受严重损害,才能实行防卫措施。 针对内地纺织品法例:若来自中国内地并受世贸《纺织品和服装协定》涵盖的纺织品数量太多,可能妨碍欧盟贸易发展,则欧盟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有可能引用第138/2003号条例,对中国产品采取行动。 2003年欧盟通过关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PSSM)的第427/2003号规例。若任何源自中国内地的产品干扰欧盟市场,欧盟可援引规例的条文,采取行动。 欧委会调查市场干扰情况时,会审视若干因素,包括进口量、对欧盟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等。若情况严重,欧委会可自行采取市场防卫措施。这类措施不能超过200天,形式可以是关税或配额。TPSSM机制和在这机制下采取的措施将于2013年12月11日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