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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企业大单交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关于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及相关规定,为落实好棉花临时收储政策,中国棉花协会(以下简称“中棉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缓解储备仓容紧张、加快棉花收购进度,对于经营规模大、市场影响力强、仓储条件好的大型棉花企业及棉花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大单交储企业”),由其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签订大单交储合同,收储后棉花存放在该企业仓库或其租赁仓库,并负责储存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大单交储企业的交储、存储、管理和监督等行为。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四条 大单交储的骨干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棉花骨干企业;
  (二)经营规模大、市场影响力强,近三年国产棉经营规模年均5万吨以上;
  (三)应具备和棉花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具有棉花质检体制改革资质的自有、合资或租赁等形式(所加工棉花的货权归属大单交储企业,不包括代理形式)的棉花加工企业;
  (四)应具备与其交储量相当的自有承储库或合作承储库,并符合中储棉代储库相关规定要求;
  (五)建立完善的储备棉管理制度,具备储备棉安全保管能力。
  大单交储的棉花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1000名以上合作社成员;
  (二)棉花种植面积20万亩以上,或棉花产量或加工量2万吨以上;
  (三)应具备与其交储量相当的自有承储库或合作承储库,并符合中储棉代储库相关规定要求;
  (四)建立完善的储备棉管理制度,具备储备棉安全保管能力。
  第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大单交储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文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参股证明复印件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最新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三)自有、合资、租赁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参股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加工企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其中租赁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13年8月31日前;
  (四)自有承储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与有收储、承储能力的仓库的合作协议;
  (五)企业内部棉花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棉花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最新年度财务报表;
  (二)自有、合资、租赁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参股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加工企业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自有承储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与有承储能力的仓库的合作协议;
  (四)专业合作社内部棉花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企业可向中棉协申报资质,经中棉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大单交储企业名称,自有、合资、租赁棉花加工企业名称,仓库名称及仓容等。
  第三章 大单交储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大单交储企业只能交储自有、合资或租赁棉花加工企业加工的棉花,严禁大单交储企业为其他企业代理交储。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储备棉管理规定,按照中储棉要求在承储库办理储备棉的交储和承储业务;棉花在库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中储棉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大单交储企业应确保所有交储业务程序的规范和储备棉的安全。
  第九条 大单交储企业在指定的交储库要派驻熟悉交储业务的人员,按照中储棉要求协调仓库和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对入库皮棉进行验收确认。
  第十条 接受中储棉统一的储备棉业务管理、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异地库存监管。
  第四章 大单交储流程
  第十一条 中储棉根据中棉协提供的相关材料确定大单交储企业的交储指标,由大单交储企业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直接与中储棉签订大单交储合同。
  第十二条 在皮棉交储入库时,由大单交储企业派驻的驻库人员协调仓库和中纤局工作人员共同对入库皮棉的数量和包装等进行初期验收确认;中纤局对入库的皮棉出具质量和重量的最终检验结果后,按照中储棉的要求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送中储棉,作为付款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大单交储企业租赁的棉花加工企业加工的棉花进入大单交储时,须同时提供大单交储企业与租赁企业的相关资金往来凭据,以证明该批棉花货权归属大单交储企业,凡不能提供有关凭据的一律不得入储。
  第十四条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要定期将大单企业交储情况(分加工企业、分库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010-66053496(传真)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大单交储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大单交储资格,并列入《中国棉花协会行业警示目录》,向社会公布:
  (一)在申报大单交储企业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及证明文件的;
  (二)代理交储棉花并收取代理费的,或交储合作社成员以外的棉花的;
  (三)违反该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棉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棉花协会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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