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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6〕41号),提出在四大自贸区内暂时调整18部行政法规和4件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共计51项调整事项,其中重点包括允许设立外资独资钢铁企业和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的限制两条。
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的限制;外商可以独资形式从事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大米、面粉、原糖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的限制。另外,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的两岸合资企业,暂时停止实施由大陆方面控股的要求,但台商不能独资。
本次四大自贸区迎来文件和政策法规调整,可以吸引更多外资进入,粮食收购和棉花批发的限制放宽顺应了我国农业市场化改革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