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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发〔2015〕104号
各会员单位:
鉴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9号)已宣布废止《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证监期货字[2004]32号),《郑州商品交易所贯彻实施中国证监会<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的规定》(郑商发[2004]18号)和《关于国有涉棉企业申请套期保值工作程序的通知》(郑商函[2004]100号)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