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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储棉参与资金服务业务的通知

                     

(2009年第22号)

纺织用棉企业、交易商: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自5月22日起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公开竞卖2003、2004年度国家储备棉和2008年度临时收储的棉花(以下统称“国储棉”)总计150多万吨。为满足此次购买国储棉的纺织用棉企业的资金需求,缓解纺织用棉企业在采购国储棉时的资金紧张状况,经与有关合作银行协调,交易市场拟接受交易商的资金服务申请,以竞拍获得的国储棉作为质押物,交易市场联合合作银行为企业提供资金服务。现将有关业务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1、参与交易市场资金服务业务的交易商(需为符合资格的纺织用棉企业或接受纺织企业委托参与竞拍的棉花经营企业,下同)须全权委托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办理国储棉的合同签订、提货单办理等事宜(委托书格式见第185号公告)。
    2、交易商向交易市场对口客户服务人员(名单及服务区域见附件1)预先口头提出资金需求申请(含额度及需求大致时间),交易市场及时给予口头或书面回复。有关申请如被接受,交易商即可参与国储棉的竞买,并在成功竞买到国储棉后向交易市场提交书面的资金需求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并与交易市场签订相关的棉花购销合同。
    3、交易市场计算货款金额并确定可给予交易商资金支持的数额后通知交易商,交易商将余额(余额=总货款-交易市场可支持的资金数额)汇至交易市场抛储保证金指定账户(汇款用途请注明:国储棉货款),同时将汇款底单传真至交易市场。
    4、交易市场确认交易商款项到账后,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并将全部货款代交易商支付给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下称“中储棉公司”),交易市场取得相应提货单。
    5、交易市场取得提货单后,通知交易商向交易市场办理对应部分棉花的申报手续,交易市场通过《仓单生成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仓库生成《仓单》,同时告知交易商和合作保险公司,对应棉花由交易市场统一投保。
    6、自《仓单生成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易商将已确认的《仓单》送达交易市场;逾期不能将《仓单》送达交易市场的,视同交易商违约。
    7、资金服务期限届满前,交易商可随时分期、分批向交易市场还款,申请相应棉花出库。
    8、有关国储棉质押期间的保管和保险费,由交易市场按对外公布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资金服务的手续费、服务费参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质押管理办法(2009年度版)》第十四条“未公检棉仓单质押”的标准收取。
    9、参与资金服务业务的国储棉必须存放于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名单详见中国棉花信息网交易版“指定交割仓库”专栏)。如国储棉未存放在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则须移至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后方可参与交易市场资金服务业务。
    10、如交易商对参与交易市场资金服务业务的国储棉的质量、重量等存在异议,可按《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实施方案)的公告》(2009年第187号)的有关规定,向棉花所在地的省级纤维检验机构或中纤局申请复检。
    特此通知。
    附件:交易市场客户服务人员名单及区域 
                国储棉资金需求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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