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部门适时对FZ/T01057.3-2007《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第3部分:显微镜法》进行修订,以免给相关各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惑和纠纷,如:客户基于自已产品进入市场后顺利销售的需要,要求在检测报告中定性具体再生纤维素纤维名称,如果检测部门不在报告中定性某种再生纤维素纤维,客户就会说“在某某检测部门能定出具体再生纤维素纤维名称,你们这里为什么不行?”,又如:有的检测部门给出了具体再生纤维素纤维名称,且相应产品上据此标注为具体的再生纤维素纤维,其他检测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外观形态与FZ/T01057.3-2007《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第3部分:显微镜法》的附录B中所列各种纤维的横截面、纵面形态特征及附录C中所列各种纤维的横截面、纵面形态显微照片均不相符,此时该如何判定其纤维成份含量合格与否呢?所以,有关部门有必要对FZ/T01057.3-2007《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第3部分:显微镜法》进行修订。在修订时,建议保留天然纤维部分,仅对化学纤维部分加以说明,具体的说明的内容为“各种化学纤维外观形态的描述和显微图片均为参考的特例,不排除具体的化学纤维有其他种类的外观形态。”
2)在FZ/T01057.3-2007《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第3部分:显微镜法》未修订前,有关部门以合适的方式作一个统一规定:各检测部门或机构在检测报告中对于再生纤维素纤维,除能以科学的方法确认或具有相关证明文件证明的新型再生纤维素纤维、普通粘胶纤维、铜氨纤维、醋纤、三醋纤可以给出具体再生纤维素纤维名称之外,其它各种新型再生纤维素纤维统一定性为“其他再生纤维素纤维”。(说明:“其他再生纤维素纤维”区别于“普通粘胶纤维、铜氨纤维、醋纤、三醋纤”,因为依据《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第四部分:溶解法》(FZ/T01057.4-2007)可通过化学试剂将铜氨纤维、醋纤和三醋纤区分开来)。
3)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在相关产品上标注纤维成份含量时,只能在能确认并能向相关各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可以标注具体再生纤维素纤维名称,否则,标注“其他再生纤维素纤维”为妥。
4)检测机构在必须对纤维成份含量的检测结果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时,如果再生纤维素纤维原标注为某种具体的再生纤维素纤维如“棉30.5%,莫代尔69.5%”,只要该样品中纤维成份的检测结果为棉和再生纤维素纤维,且其含量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可直接依据《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FZ/T01053-2007)的规定直接下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如:检测结果为“棉28.0%,其他再生纤维素纤维72.0%”,此时依据《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FZ/T01053-2007)的规定,判定其纤维成份含量合格。
5)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各种不同再生纤维素纤维的图谱库,因为每一种再生纤维素均是由特定的高分子聚合物组成的,不管外观形态如何改变,其分子结构是一定的,其图谱就是唯一的。同时制定相应的行之有效的且被广泛认可便于操作的检测方法标准,以使全国各有关检测部门或机构的纤维定性准确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