浆粕反倾销初裁终裁结果对比明细
商务部4月4日出台浆粕反倾销终裁。商务部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4年4月6日起实施征收反倾销税,为期5年。相较2013年11月6日出台的初裁,终裁在调查范围、调查指标、征收方式、产品税率等方面作出了调整。 被调查的范围 终裁将税则号为47032100(半漂白或漂白的针叶木烧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剔除在反倾销范围之外。部分纸浆报关将不牵涉反倾销。 征收方式 终裁出台后,4月6日开始取消保证金改为以反倾销税的方式进行征收,但对其计算公式也进行了一定修正。 被调查的指标 终裁对于产品指标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对于α纤维素含量取消了初裁时的下限,对之前初裁中部分α纤维素含量低于88%,接近于改性浆的浆种,在终裁中也被归于反倾销的范围内。 醋酸纤维用浆粕与初裁结果相同,不在反倾销范围内,但终裁明确了醋酸用浆粕指标。 各产品税率变化 巴西Bahia巴依亚进行了价格承诺,终裁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进口自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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