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氨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鲁科高字[2009]12号《关于认定"山东中德设备有限公司"等505家企业为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和《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认定本公司为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0837000265),发证日期为2008年12月5日,认定有效期3年。 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三年内(即2008-2010年),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即按1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经财务部门测算,在享受所得税优惠后,公司2008年的经营业绩仍在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业绩预告的范围内,即同比下降30-50%。 特此公告。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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