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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有望“转正”为金融机构 缓解纺企融资难问题

                     

  金融监管不容忽视

  “上世纪80年代城信社的教训应该慎重反思。那时由于监管没有跟上,城信社办得太烂,诱发了很多问题。最后政府用行政手段,地方政府出资,强行撤销、合并各类信用社,地方政府和中央共担成本,防止亚洲金融危机通过城信社这个管道蔓延到国内。1998年以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离,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一批生存下来的城信社成为城商行。”浙江大学教授史晋川表示,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尚未完善,监管工作一定要跟上,这样才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序发展。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由谁来监管这一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表示,搞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时候,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发的文件,是要求地方政府有一个部门承担监管责任。现在绝大多数的试点省,都是靠金融办牵头来做这件事情的。中国金融业要得到大的发展,最好能够建立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凡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应该由银监会在全国实行统一的监管。“吸收公众的存款,就可能有外部的效应,就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如果不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即使是出了风险,也只是单个的孤立的风险,不太会出现系统性风险。因而我主张把这一类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包括为金融业服务的各类机构,交由地方政府来监管。”

  由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两者的监管部门不同,村镇银行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管理。此次《暂行规定》出台后,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成村镇银行,那么金融监管的隐忧也就随之消失了。但是也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表示担忧,一位经营者表示,小额贷款公司从性质上来说只是工商企业,改制为银行后,就成为金融机构,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发放贷款的过程可能不再会像以往那样便捷。小额贷款公司放贷门槛低、速度快,银行的贷款程序则相对复杂,丧失了“短、频、快”的特色,也就失却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最初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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