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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锦商标侵权案”在争什么?

                     
08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要求鄄城鲁锦公司30日内更改企业名称,不能出现“鲁锦”字样,并赔偿嘉祥鲁锦公司25万元。

  济宁法院的判决,让路维民及其它生产鲁锦的企业大失所望,路维民因此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过认真筹备,4月28日上午,省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与一般案件不同的是,法院把该案的审理放在了会议室,而不是普通的审判庭。旁听席上,不但有普通群众,还有来自省市各家媒体及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庭审现场,庄重中充满了火药味,双方代理人都出示了大量证据和材料,从9时开始,激烈的争辩一直持续到近12时。法庭经过调查,认为该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鄄城鲁锦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鲁锦”字样标识,是否侵犯嘉祥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鄄城鲁锦公司应否变更其企业名称,并去掉其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解决上述两个焦点问题的关键是:“鲁锦”是否是一种民间纯棉手工提花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为此,鄄城鲁锦公司的代理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圣文,总结了上诉理由:一、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提供的大量证据只字未提,违反了客观公正的审判原则;二、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24、25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中没有鲁锦,进而认定鲁锦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根据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该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原审法院以是否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惟一标准是错误的。

  对此,嘉祥鲁锦公司一一进行反驳,他们强调,确定是否是通用名称,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不能仅靠媒体报道就来确定。他们还拿着词典提出,如果说“鲁锦”指的是民间手工棉织布,“布”和“锦”是完全不同的,怎么能把老粗布叫成“锦”呢?

  虽然辩论时双方是唇枪舌剑,寸步不让。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他们均表示可以接受法庭调解。为此,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场判决,将择期进行调解。

  有关法律界人士分析,双方虽然接受调解,但他们的分歧较大,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届时,法院将依法判决。那么,能不能认定“鲁锦”是通用名称,将直接决定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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