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回调惠及部分江苏纺企
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8年120号公告,再次回调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商品目录。调整后的加工贸易限制出口商品106个,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木制品、纺织纱线、玻璃制品、部分金属制品等。限制进口目录调整为394个,其中包括《97号公告》公布的122个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商品,主要涉及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羊毛、棉花等)、纱线布匹、钢材等商品。 加工贸易限制出口商品目录的大幅度调整惠及江阴、张家港等地的塑料、纺织、玻璃制品、金属制品企业近1100家,2008年1—11月累计出口超30亿美元。目前,江苏仅有张家港、昆山、江阴等地的80余家企业还涉及塑料制品等限制出口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2008年1—11月累计出口4.7亿美元。江苏省苏州、无锡、南通等地900余家企业涉及钢材、天然橡胶、纺织原料等限制进口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2008年1—11月累计进口17.6亿美元。其中,涉及122个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近600家,分布在苏州、无锡、南通等地的橡胶、船舶、集装箱制造加工行业,2008年1—11月累计进口13.4亿美元。根据企业分类原则,上述企业中A类企业,将继续实行保证金台帐“空转”,B类企业实行50%“实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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