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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装出口:要慎对附带玩具的安全隐患

                     
儿童吞食,易构成噎塞窒息等风险。除此之外,欧盟指令1999/45/EC中规定,玩具中可被孩子接触到的液体不得含有有毒、有害、腐蚀性、刺激性和敏感性的物质,也不得含有根据1999/45/EC规定为致癌、诱导有机突变和生殖毒性物质;3岁以下儿童玩具中的纺织和纸质部件中甲醛含量不得超过30毫克/千克,树脂粘结木质部件的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80毫克/千克。此外,针对玩具的不同类型和部件,欧洲标准EN71-9还对玩具中的阻燃剂、着色剂、芳香胺、单体、溶剂、防腐剂、增塑剂等有机化合物的要求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制度监控缺位童装出口应谨小慎微
  童装出口无小事,所以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童装出口的监管。就目前而言,按照我国童装出口的贸易现状,已经不能仅仅将其列为‘服装’这一类别来进行管理,而应该根据复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将其纳入玩具、食品等‘儿童用品’的行列,根据国内外最新动态来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总而言之,解决童装出口现存问题,最重要的还是童装出口企业要着眼于小处,事事巨细,谨小慎微。同时也要积极做到与时俱进,根据国际最新动态调整好企业前进方向。
  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服装行业进出口贸易最大的制度弊端就在于缺乏相对完善的风险监管机制。就童装出口而言,我们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应针对儿童服装出口企业逐步建立起类似于食品、玩具等出口产品的相对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各项许可和审核制度,确保童装出口企业各项贸易行为都有法可依。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和服装企业协会等相关组织也应该进一步加强合作,对外贸企业进行积极、合理、有效的引导,使企业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忧患意识,进一步加强企业风险管理,从而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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