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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市场上儿童睡衣的燃烧要求及相应的标识要求

                     

 –起毛或起绒织物(fabricswithpileornap)的表面燃烧时间:符合第1类服装的要求。

  –尺寸要求服装尺寸:应该符合第2类服装的要求(查2类服装尺寸要求)。

  –装饰物:符合第1类服装。

  –服装领口部分的附件(不包括紧身服):应该符合第1类服装的要求。

  –连接件(FASTENINGS):上衣长度以下有连接件的服装应该确保下边缘内有15cm的包边(closure)。

  –火灾风险信息标签:在服装上附上显示符合本章要求的的标签。

    3.第3类服装

  –起毛或起绒织物(fabricswithpileornap)的表面燃烧时间:符合第1类服装的要求。

  –火灾风险信息标签:在服装上附上显示符合本章要求的的标签。

  4.第4类服装

  –起毛或起绒织物的燃烧性状要求:符合第1类服装的要求。

  –含有纤维素纤维、醋酯纤维、腈纶纤维的织物的使用:含量或它们的混合物总含量等于或大于50%,质量小于130g/m2,以及服装中使用了这种织物,则服装的长度应该服从第4类服装的限制规定(具体查第4类服装的表格)。

  –装絮棉的织物:不符合第1类服装燃烧性能的装絮棉的织物,纤维素纤维、醋酯纤维或腈纶纤维的含量,或它们的混合物总含量,应小于50%。这种织物的外层也符合这个要求。

  –婴儿睡袋的底部设计成开放式

  有袖子的,或有臂开口的,有或没有前面或后面开口的,以及它们设计成用纽扣、或拉链、或拉带、或其他可再闭合的连接件,沿着底部或于底部交叉开口的,应该符合本章的要求,除非它们符合Section1中关于第1类服装的要求。

  –底部永久闭合的睡袋

  有袖子的,或有臂开口的,有或没有前面或后面开口的,但是他们用固定设计的方法沿着底部或于底部交叉处永久闭合,或用机械接缝,这种婴儿睡袋不要求符合4.2或4.3条,但是标识为第4类服装,除非它们符合Section1中关于第1类服装的要求。

  不符合以上类型要求的服装会被认为具有高易燃性的等级,因此不能用作为儿童睡衣。

  五、燃烧相关的标识要求

  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标签不仅涉及最终的衣物还包括在零售市场销售的用于制作睡衣的图样。在服装须附有显示符合相关要求的火灾风险信息标签。附在衣服上的标签进行耐久性的测试。四种类别中不符合其中一种的可燃性以及设计限制规定的衣服和材料则不能作为睡衣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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