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GB1103―1972〈棉花(细绒棉)〉国家标准修订的意见及工作安排的函》(质技监标函[1999]8号的精神,对GB1103―1972《棉花(细绒棉)》进行修订的。
国务院要求本标准于1999棉花年度实施。由于受时间和客观条件所限,本次修订对不同问题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办法:
1.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现行管理办法,修订了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有关内容。
(2)将棉花标准含水率改为公定回潮率。
(3)规定棉花含杂率从净重中折算扣补。
(4)在棉花质量要求中,增加了棉花中严禁混入危害性杂物的有关规定;在试验方法中,增加了异性纤维检验方面的内容。
(5)增加了成包皮棉的抽样数量。
(6)原标准“在同一批棉花中,允许有相邻品级的棉花34%,超过此数时,应分别计价”的规定,修改为“同一批棉花中,不允许有跨主体品级的棉花;与主体品级相邻品级的棉花比例不得超过20%”。
(7)增加了收购籽棉、成包皮棉的公量检验内容,并对检验方法作了统一规定。
(8)修改了成包皮棉质量标识的标示方法。
(9)明确了各检验项目的检验顺序。
2.下列内容列入了标准,从2000棉花年度开始实施:
(1)将马克隆值作为棉花的质量考核指标。
(2)棉花长度以2mm分级改为以1mm分级,28毫米为长度标准级。
3.有此内容需要在进一步调研或试验验证、取得相关数据及解决有效检测手段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如:
(1)棉花品级标准的重新制定及检验。
(2)断裂比强度作为棉花质量的考核指标及检验。
(3)短纤维含量作为棉花质量的考核指标及检验。
(4)棉花长度快速检验方法及使用的仪器设备。
(5)锯齿衣分试轧机取代皮辊衣分试轧机。
(6)改进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的制作方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103―1972。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纤维检验局、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国家纺织工业局行业管理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永政、徐水波、杨宝富、童金柱、熊宗伟、项时康、孙维东、杨照良、王纯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