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企业重视CLP法规
很多专家和组织站出来提醒企业不要忘了,根据CLP法规,所有生产和进口危险品或其配制品(高于一定含量)必须在2010年12月1日前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通报他们的危险品分类和标签,这一截止日期与企业的吨位或想要何时进行注册无关。 正如企业为了应对REACH法规,必须对于他们买卖及使用的产品有一个非常清楚的了解认识一样,需要弄明白他们的产品里到底有哪些有害数据,或者没有,所以他们需要了解这些认识意味着什么。 还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物质新的数据意味着该物质必须按照CLP法规而不是以前的欧盟法规重新进行危险品分类。反过来说,分类的改变将导致额外的REACH义务,包括从进行充分的化学品安全评估,到认识到改动后的分类可能突然意味着某种物质符合了REACH法规对于“高关注度物质”的标准,相应的,也就意味着更早的注册截止日期和对其的使用进行授权的必要。 比你更早进行注册的企业将准备提交协调分类,你的公司需要做的就是现在就积极地加入那些讨论以使你能够对最终的结果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比方说如果你拥有数据,就可以避免最终采纳一个更严格的危险品分类。据不完全统计,大约500万或者更多的CLP通报需要进行。如果企业们都不进行准备而是等到明年的时候再向ECHA提交,那么预注册时候曾经出现过的REACH-IT系统瘫痪可能就要重演一遍了。 到那时,虽然有指南文件,ECHA承诺的支持和工具等可以提供帮助,但对于那些甚至尚未考虑这一新的CLP法规对其物质影响的公司来说,可能为时已晚了。 所以就有了一句新的口号:有备则无患,临危亦不乱。 注:CLP法规:即: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EU-CLP:Regulation(EC)1272/2008) 新的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EU-CLP:Regulation(EC)1272/2008)已于2009年1月20日开始执行,EU-CLP贯彻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统一协调制度(GHS),将逐步取代欧盟原有的两个指令:Directive67/548/EEC(物质的分类与标签)和Directive1999/45/EC(配制品的分类与标签)。 在一定的缓冲期内,欧盟新旧法规将可同时存在,因此企业自己可以在2009年1月20日后采用新的CLP法规对物质分类和标签,并规定在2010年11月30日后,物质必须按新CLP进行分类,而混合物是在2015年5月31日后,原有的两个指令将在2015年6月1日作废。 分类是检测化学品物化性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的过程,分类之后是确定危险性标签,在确定危险性标签过程中,不同的危害性对应相应的标签元素(如,警告符号,危险短语和安全短语),最后,这些标签元素需要列在危险化学品的传递资料(如SDS)中,以及粘贴在包装外面。 浙江省检科院化矿与化学品实验室一直在跟踪国际上最新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包装相关的政策法规,并积极配合国内相关部门执行联合国GHS制度,就GHS的实施以及欧盟REACH法规的分类与标签、包装规定,该实验室在2008年10月已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签服务工作。 备注:CLP: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e for chemica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