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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物和蜡烛在REACH法规中的争议

                     

 2007年10月11日判决发表,英国高级法院法官Jackson做出结论,“很高兴有关REACH法规第6条第3款的合理性问题被提及,这个重要问题应该提交欧洲法院。”欧洲法院需要裁决REACH法规第6条第3款中是要求聚合物进口商对其进口的反应单体、未反应单体,还是包括两者进行注册。申诉方提出第6条第3款是不合理的、歧视性和不相称的。因此,如果欧洲法院认为问题的答案是反应单体或包含两者,它需要对第6条第3款的合理性做出表态。法律事务所的RuxandraCana和KoenVanMaldegem代表SPCM和Hercules公司向ChemicalWatch表示:“申诉人坚持认为法规第6条第3款应当被取消,因为在进口的聚合物中,单体的原始形态已经不复存在。因此要求注册反应单体是不合理的,而且这种要求将会不成比例地增加聚合物进口商的负担,却无关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

  英国环境事务大臣表示同意这个问题有待商榷。然而,环境部律师对反应单体在反应后丧失其危险性的观点提出争议,他们提出,在复杂单体的情况中有些键合基团的功能仍然很活跃。
  据悉,欧洲委员会、内阁、欧洲议会和其中一个会员国––波兰在公开听证会之前已向欧洲法院提交证据。英国政府将不参加听证会,但来自国家法院案件的证据已存档。

  法律界人士表示,案件将由欧洲法院大法庭听取审理,这表明了此案件对法院的重要性,欧洲机构和业内人士都将受到判决的影响。

  2009年7月,欧洲法院对有关REACH法规要求聚合物单体注册的法律质疑予以驳回。

  裁决对该事件作出了法律澄清,但同时也让很多最后抱希望于不用注册聚合物单体的企业彻底泄气。欧洲法院裁决了两个在讨论中的具体事件:

  1.如果聚合物中未反应单体不是杂质,则企业对REACH法规第6条第3款下仅指未反应聚合物单体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欧洲法院不赞成这个观点。他们推断条款第6条第3款中描述单体物质的主要是指结合到聚合物中经反应后的单体。而且未反应单体必须根据第6条第1款和第6条第2款以物质的形式进行注册。

  2.对于聚合物的制造商或进口商而言,第6条第3款的应用是非法的,原因在于其条款下的要求不合理、不公平而且不均衡。欧洲法院裁决如下:不合理性和均衡性,考虑到有限的单体物质,因此注册的物质具有一个12年的有限期,REACH法规也一直致力于以数据共享的形式来降低成本。与欧洲内部市场货物的公平竞争、自由流通相比,非欧盟企业必须注册聚合物中发生反应单体的规定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不合理。不公平性:4个企业声称第6条第3款明显不利于进口商,因为从非欧盟供应商那里获取必要的注册数据显得非常困难。但是欧洲法院称欧盟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待遇是相同的,因为操作的流程都是一样的。如果对进口商区别对待,对于欧盟制造商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他们没有违反平等待遇原则。

  综上所述,欧洲法院总结出,他们之前所有为第二个问题所作的调查表明,没有任何这样的因素会影响REACH法规第6条第3款的有效性。所以,欧盟聚合物生产商或进口商仍然需要为其聚合物产品单体进行注册,履行REACH的相关义务。

 (二)蜡烛之争议––配制品还是物品

  REACH法规对判定为物品和配制品的产品需要履行的义务规定不同。配制品生产商或进口商需要为配制品中超过1吨/年的物质注册,而物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只需要注册其有意释放的物质。蜡烛由于其新兴的功能界定其归属存在一定的困难,两种类别的规定迥异,若判定其为配制品,意味着企业需要注册的物质更多,其最终判定所带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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