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生态纺织品“绿色禁令”的新发展
0 引言 2003年10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出通报,重点对欧盟东扩及进口配额取消这两项将影响欧盟纺织服装业今后发展态势的重大事件阐述立法设想和计划。通报指出,欧盟东扩和配额取消后,其纺织服装业将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既有助增强本土行业竞争力,又符合WTO规则的相应措施。除了已实施的一系列法律和贸易举措外,今后的立法重点将放在强化监管上,特别是加强安全、环保、质量、绿色生态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监管,构筑以“绿色壁垒”为主的完整的贸易技术壁垒。 近年来,欧盟始终走在构筑绿色壁垒的世界前列。甚至有消息称,欧盟正在考虑建议对全球贸易规则进行一次重大的改革,允许各国限制进口那些违背欧盟社会和环境价值观的商品。根据目前的WTO规则,只有在商品被证明是不安全的情况下各国才能限制其进口,这与欧盟的立法理念存在很大的差异。尽管如此,目前欧盟及各成员国或相关组织构筑“绿色壁垒”的速度正在不断加快,仅与生态纺织品相关的各种新的法规、指令或标签标准,2003年以来就有10多项出台,这些新的“绿色壁垒”将对欧洲乃至全球的纺织品和日用消费品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国,可能受到的波及是不可低估的。 1 “绿色禁令”的新发展 1.1 关于禁用某些偶氮染料的指令 欧盟曾于1997年发布指令67/548/EEC,提出了一个关于在欧盟国家禁止在纺织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可裂解并释放出某些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法令草案,将涉嫌的芳香胺总数增加到22种。2001年3月27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新的欧盟指令2001/C96 E/18,该指令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列入控制范围的产品类别。2002年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在经过欧洲议会一读、二读通过及欧盟经济和社会委员会讨论一致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形成共同立场,并于当年内出台正式法令,即现在大家所熟知的欧盟指令2002/61/EC,其主要内容包括: 1) 纺织品和皮革上禁止使用经还原可裂解释放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而用这些纺织品和皮革或其染色部分制作的最终成品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粘膜直接和长期接触。涉及的产品包括:服装、被褥、毛巾、假发、假睫毛、帽子、尿布及其它卫生用品、睡袋;鞋子、手套、表带、手提包、钱包/皮夹、公文包、椅子包覆材料;纺织或皮革玩具和含有纺织或皮革服装的玩具;直接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2)新增加两种禁用的致癌芳香胺:邻氨基苯甲醚(2 - 甲氧基苯胺,CAS号:90-04-0)和对氨基偶氮苯(CAS号:60-09-3),使禁用致癌芳香胺的总数达到目前的22种。 3)按规定方法在最终产品或产品的染色部分检测出的禁用芳香胺不得超过30 × 10-6的最大限量;对用回用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在2005年1月1日前可放宽到70 × 10-6以下。 4)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将根据需要协调制订测试方法的欧盟标准,并且要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对现有的测试方法进行评估,包括对氨基偶氮苯的检测方法。 5)对禁用致癌芳香胺的规定也将随着科学知识的发展而进行评估和调整,包括是否增加本指令未涉及的其它材料、禁用致癌芳香胺数量的增删等,特别要关注对儿童的可能的危害。其中对禁用致癌芳香胺的规定的实施将不迟于2005年9月11日。 6)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03年9月11日起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实施。 为配合上述法令的正式实施,2003年9月9日出版的欧盟官方公报正式推出3项经批准的偶氮染料测试方法欧盟标准,这3项欧盟标准为:1)CEN ISO / TS 17234:2003 皮革 — 化学测试 — 染色皮革上某些偶氮染料的测定;2)EN 14362 - 1:2003 纺织品 — 源于偶氮染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 — 第1部分:使用某些不经萃取即易得到的偶氮染料的检测;3)EN 14362 - 2:2003 纺织品 — 源于偶氮染料的某些芳香胺的测定方法 — 第2部分:使用某些须经萃取纤维而得到的偶氮染料的检测。 欧盟指令2002/61/EC发布前后,部分欧盟成员对其部分内容存在较大异议,特别是德国。虽然德国政府颁布的法令只涉及20种芳香胺,而欧盟指令却涉及22种,但欧盟指令所涵盖的产品范围只有纺织品和皮革制品,远小于德国政府规定的涉及面相当广的各类纺织品和日用消费品。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有关偶氮染料的指令是根据欧盟毒性、生态毒性和环境科学委员会在1999年和2001年提供的意见而设立的。从目前的情况看,虽然一些用偶氮染料染色的产品可能成为人体接触偶氮染料的来源,但却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德国政府扩大禁用范围的要求,而且德国政府亦未提供充分的依据显示除欧盟指令所指出的风险之外还存在哪些其它的风险。面对欧盟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德国政府最近颁布新的法令,宣布从2004年1月7日起执行新的欧盟指令,列入监控范围的产品门类与欧盟指令相同。但德国政府的消费者保护部表示,德国将继续进行更多的研究,收集和补充更多的证据,争取把禁用范围扩大至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以外的其它材料,不过这可能需要1 ~ 2年的时间。除德国之外,英国、比利时和瑞典也未按时于2003年9月11日起执行新的欧盟指令。不过,这些国家都表示会在近期颁布各自的法令来贯彻欧盟2002/61/EC指令。 此外,新的欧盟指令与原先德国的法规要求还存在如下差异:1)将可能与口腔接触的物品也列入了控制范围;2)直接被消费者使用的诸如纱线、织物和手袋之类的辅助产品也被列入监控范围;3)偶氮颜料未被提及。 1.2 关于化学品登记条例法案 欧盟委员会2003年10月29日公布了欧盟委员会的化学品新规定,简称“REACH”法规,即《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和许可办法》以及《欧洲化学品政策咨询文件》。该法案一旦获得通过,将取代40多条现有的欧盟关于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 欧盟内外对该法案的强烈反应源于完全不同的出发点和对现实的担忧。欧盟成员国关注的是新机制对欧盟内部的产业界因成本上升而可能对竞争力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欧盟的主要贸易伙伴则质疑该化学品法案实际上是以“绿色壁垒”形式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产物。事实上,作为欧盟的重要的贸易伙伴,这种担忧对中国而言,确实是存在的。中国每年有大量的化学品(如染料)和使用各种化学品的产品(如纺织品和服装)进入欧盟市场。虽然欧盟的化学品新规定要求进口商承担评估使用这些化学品的安全风险,但很显然,这种责任或者说负担,很快就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转嫁到出口方或供应商身上。根据修订后的议案,对那些使用化学品的下游生产商(如化妆品、纺织品、玩具等行业)可以利用化学品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来估计使用该类物质的安全性,并采取适当的风险评估措施,同时减轻自己的负担。 虽然欧盟委员会已做出不少让步并简化相关的程序,但该法案仍须获得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的通过,才能成为正式法律,预计最早可于2006年初生效。 1.3 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蓝色素(Blue colourant)”的指令 欧盟官方公报2003年1月9日发布欧盟委员会指令2003/03/EC,认定“蓝色素”(索引号:611-070-00-2)具有很高的水生毒性,且不易降解,随废水排入环境后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为保护环境,该指令规定: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上使用“蓝色素”,并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含“蓝色素”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该规定转换成本国的法规,并从2004年6月30日起生效。 根据该指令的提示,所谓“蓝色素”是一种混合物,属偶氮染料的范畴。该混合物包含两个组分,其分子式分别为C39 H23 Cl Cr N7 O12 S.2 Na(CAS号:118685-33-9)和C46 H30 Cr N10 O20 S2.3Na(无CAS号)。据欧盟委员会有关官员介绍,该“蓝色素”的商品名称为“海军蓝018112(Navy Blue 018112)”或“藏青018112(Navy 018112)”。由于是一种混合物,故没有单独的CAS或C.I.索引号。该“蓝色素”是一种新的物质,在有些手册中无法查到。据悉,该混合物的混合比未有公布。按一般的理解,任何比例均在本指令的限制范围之内。该指令是由德国负责起草的。 1.4 关于全面禁用部分含溴阻燃剂的指令 欧盟官方公报2003年2月15日公布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指令2003/11/EC,宣布全面禁用五溴二苯醚(C12 H5 Br5 O)和八溴二苯醚(C12 H2 Br8 O)两种阻燃剂。这两种阻燃剂常用于玩具、家具布和各种床上及室内装饰织物。 该指令规定,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或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 0.1 %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含有含量超过0.1 %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该指令表示,对另一种含溴阻燃剂 —— 十溴联苯醚的风险评估正在进行之中,一旦评估完成,亦将给出明确结论,或禁用或不采取措施。该指令将限量定为0.1 %并不意味着只要含量低于此限仍可使用这两种物质,此0.1 %乃GC / MS检测方法的低限。 该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在2004年2月15日前将此禁令转化成本国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并且最晚不迟于2004年8月15日付诸实施。 1.5 关于禁用邻苯二甲酸酯类PVC增塑剂的临时禁令 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12月7日发布的临时禁令1999/815 / EC规定:禁止在用于3岁及以下婴幼儿的可放入口中的玩具或用品的软质PVC材料中使用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该禁令有效期为3个月。目前,欧盟委员会每3个月会发布一个新的指令来延长该项禁令的有效期。据称,此禁令将一直延期至正式禁令出台时止。 由于用于婴幼儿用品的纺织品中经常含有软质PVC材料,如PVC人造革、PVC薄膜、PVC辅料和PVC标签、吊牌等等。因此,上述禁令同样适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的纺织品和服装以及用于制造婴幼儿用品的纺织材料。 1.6 关于在消费品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 2003年6月25日,欧盟在其官方刊物公布第2003/34/EC及2003/36/EC号指令,对欧盟有关限制销售及使用危险物质和制剂的第76/769/EEC号大纲指令做出第23次和第25次修订,禁止销售和使用近70种有害物质。各成员国必须在2004年7月15日和2004年6月25日之前将这两项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并最迟必须在2005年1月15日和2004年12月25日前正式实施。 2003/34/EC号指令列出了25种可致癌、诱变或危害生育的物质,据称,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玩具、纺织品和铺地用品等一般消费品都可能含有该指令所涵盖的危险物质;一些洗涤剂和普通家居清洁用品亦可能含有受指令限制的着色剂及化学物质。2003/36/EC号指令列出了43种可致癌、诱变或危害生育的物质。 虽然欧洲议会强烈要求禁止市场出售含有指令所列物质的消费品,但目前这两项指令仍未把含有被禁物质的产品纳入禁止范围。当有科学证据显示某些产品会释出被禁的危险物质而可能使消费者蒙受风险时,欧盟委员会将尽快提请立法禁用有关产品。理事会又表示,在制订REACH化学品管理新政策时已涉及产品含有化学品的问题。由于目前尚不禁止可能含有这两项指令列出的危险物质的最终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因此也无产品上相关被禁物质含量的限量要求。 1.7 关于禁止使用短链氯化石蜡的指令 根据欧盟委员会对第76/769/EC号指令进行的第20次修订的结果,各成员国应于2004年1月6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短链氯化石蜡。 短链氯化石蜡通常用作纺织品、橡胶及塑胶的阻燃剂、皮革处理剂、漆油及其它涂料的塑化剂,以及金属加工油剂的添加剂。根据该项指令,含有浓度超过1 %短链氯化石蜡的产品均应在禁止之列,同时在金属加工油或皮革加脂剂中也禁止使用该种物质。 不过,在该项修订指令通过前,荷兰政府已实行一项限制范围较欧盟指令更为广泛的本国法律,禁止销售及使用短链氯化石蜡,但欧盟委员会认为,除非风险评估结果显示目前仍未受管制的短链氯化石蜡的使用会对环境及健康造成重大危害,欧委会或许会接受荷兰的要求,并为各成员国制订更严厉的法律。但就目前而言,荷兰政府修改其现有法律以满足欧盟的要求已成必然。 1.8 2004年版Oeko - Tex标准100和Oeko - Tex标准200 1999年以来,国际生态纺织品研究和检验协会(Oeko - Tex)几乎每年都要对Oeko - Tex标准100和Oeko - Tex标准200进行修订,2004年版的Oeko - Tex标准100和Oeko - Tex标准200已于2004年1月1日公布。与2003年版比较,新版Oeko - Tex标准100和200有如下一些重要的变动。 1)关于产品分类,在第I类产品(不含皮革服装)中对婴幼儿的定义由原来的两岁及以下改为36个月及以下,从而与其它的欧盟标准归于一致,其对应的服装尺码为104,鞋的尺寸为16 cm。 2)不再将里料列为第III类产品,即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 3)对新的或更严格的限制要求,在2004年4月1日前将有一个过渡期。 4)关于测试,旧版Oeko - Tex标准100规定,对II ~ IV类产品中的纺织品组分或III ~ IV类产品中的任何组分,当其含量小于总重量的1 %时,可以不做测试。而新版则规定,一般情况下,送检样品的所有的单个组分都必须进行测试。如果因送检样品的限制,某一组分的含量低于1 %而无法测试,则接受申请的检测机构(Oeko - Tex成员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并考虑送检产品的种类和用途,确定是否要申请人加送样品或取消该项测试。检测机构的决定是不可争辩的。 5)Oeko - Tex又增6个新成员,分别为墨西哥、芬兰、巴西、匈牙利、日本和希腊。 6)关于重金属,新版Oeko - Tex标准100明确规定不得使用铅和铅合金。 7)在致敏性分散染料的黑名单中首次列入了C.I.分散棕1(CAS号:23355 - 64 - 8),另外,对C.I.分散蓝35、102、106和124,分别采用了它们新的登记号(CAS号:12222 - 75、12222 - 97 - 8、12223 - 01 - 7和61951 - 51 - 7)。 8)对可能裂解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的检测,新版Oeko - Tex标准200将原来表述的“按德国政府法规”改为“按欧盟指令76 / 769 / EC”,并将两项欧盟检测方法标准与原有的3个德国官方方法标准同时列为推荐采用的测试方法标准。 9)根据最新的欧盟法规,虽然4 - 氨基偶氮苯已被加入到致癌芳香胺的禁用名单中(Oeko - Tex标准100列入24种,欧盟指令只有22种),但由于目前尚无合适的检测方法来鉴别某些偶氮染料是否会裂解出致癌的4 -氨基偶氮苯。因此在Oeko - Tex标准200中并不检测4 -氨基偶氮苯,但一旦有了合适的检测方法,此项目将被要求进行检测。 Oeko - Tex标准100标签作为一个国际性社会团体推出的纺织品生态标志,采用与否,具有自愿和非法定的特征。近年来,Oeko - Tex标准100标签在倡导绿色消费、推进绿色生产和提升产品附加值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在自身的商业化运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在纺织品服装的国际贸易中具有法定的地位,更不是某些媒体宣传的所谓“国际通行证”。事实上,Oeko - Tex标准100所倡导的部分生态概念与欧盟纺织品生态标签(Eco - Label)所提出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异,也未能准确反映目前欧盟在纺织品贸易中所设置的“绿色壁垒”的实际情况,加上其自身存在的较多缺陷,使其实际的推广应用面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2 结语 随着中国与欧盟贸易关系的迅速升温,“绿色壁垒”已经成为国内相关行业和政府管理部门在双方交往中越来越头疼的问题。面对欧盟意欲通过立法在双边或多边贸易中设置越来越严格的“绿色壁垒”的倾向,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国,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未雨绸缪,以积极的姿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而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及时了解和掌握欧盟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进程以及具体的立法内容,充分利用从立法到实施的时间差,变被动为主动,努力保持我国在纺织品服装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天祥集团 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王建平)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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