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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2005年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来源:商务部     发布时间:2005-1-11 14:17: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5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此次下达配额量仅用于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含厂丝和其他丝),即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4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附件: 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单位:吨) 地区           蚕丝(含厂丝和其他丝) 合计                14700 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          100 中国比绸进出口总公司         500 北京                 150 天津                 100 河北                 200 黑龙江                50 辽宁                 200 吉林                 50 河南                 100 山东                1700 青岛                 200 海南                 400 安徽                 400 江苏                2000 浙江                3000 宁波                 300 上海                 550 广东                2000 广西                 200 四川                1000 重庆                 800 陕西                 150 云南                 50 云南(边贸)             100 西藏自治区              50 西藏(边贸)             100 贵州                 50 江西                 50 湖南                 50 新疆                 50 大连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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