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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求解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


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05-7-12 9:23:52  

伴随着中欧日前就纺织品贸易达成协议,中欧纺织品特保争端暂告一个段落。此时,人们开始纷纷将目光聚焦在将于7月举行的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上,期盼中美在这一领域的磋商也可取得进展。   假设,一旦磋商无望,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我们是否该向WTO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申诉?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3位WTO法律专家: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前司长张玉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和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朱榄叶。   中国有充分可争辩之处   通过DSB解决涉及中国的贸易纠纷,可以避免少数贸易强国滥用其国内法或国际法,歧视或限制中国的出口产品。张玉卿认为,DSB应是唯一的场合能帮助中国解决美国等设限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不合法,根据DSB的裁决,美国等有义务撤销这些措施。如果它们不撤销,中国尚可经DSB授权对其实施“贸易报复”。   “虽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的242段条款规定的有关原则,缺乏定义及较详细的程序规则,但中国政府仍有充分可以进行争辩的地方。”张玉卿指出,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美国这次挑起纺织品特保争端,无论在程序方面,还是在进口对国内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认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瑕疵。   就程序方面而言,《报告书》242段规定,如果某一WTO成员认为中国纺织品造成了市场扰乱或者存在市场扰乱威胁,应向中国请求磋商,并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正当理由的详细事实陈述,并附其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以及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a款)。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请求后90天内尽力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b款)。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磋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根据c款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d款)。   然而,美国商务部刚于4月4日宣布对中国产棉织衬衫及上衣、棉质长裤、棉质和人造纤维内衣3大类出口纺织品发起为期90天的调查,却又于5月13日(调查才开始30多天)即实施了对中国纺织品的限制措施,根本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些产品扰乱了美国市场或构成扰乱威胁,更不用说还未满90天的磋商期。   就进口对国内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认定而言,WTO《保障措施协定》第四条“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规定,主管机关应评估影响该产业状况的所有有关的客观和可量化的因素,特别是有关产品按绝对值和相对值计算的进口增加的比率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以及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及就业的变化;《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六条再次确定,必须综合上述全部变量认定是否存在损害或损害威胁,任何变量,无论单独还是与其它因素相结合,均未必能够给予决定性的指导(第3款)。但美国也未能拿出这些有说服力的数据。   此外,《报告书》被视为与中国加入议定书和其它WTO协定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件。问题是美国等是否有义务遵守《报告书》中242段有关程序的规定?另外,在限制水平上,242段也规定了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磋商请求当月前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的水平;二是允许在前面水平基础上增长7.5%。如果美国提出磋商是在5月份,则控制水平的数字应为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进入美国的数量。问题是,即便有这些数据,是否是客观准确的?是否单方就可认定并依此实施限制措施?   申诉应权衡利弊   虽然美国在此次特保争端中存在上述一些违规操作,可以作为我申诉WTO的支持,但申诉过程旷日持久,通常需要2到3年的时间。曾令良指出,按照《报告书》242段(f)项,对中国纺织品采取的特保措施不得超过1年。如果诉诸DSB,可能WTO调查、初裁、终裁整个程序尚未全部完成,美国等的特保措施已经期满(至2008年)。“即便届时中国政府赢得了正义,美国撤销使用‘特保’措施,而我们的产品已经被别人挡住2年多了,我们又真正能得到什么?”曾令良强调,中国政府必须对此作出思考。此外,即便申诉,我们也一定要利用这段时间调整升级我纺织业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以防止国外继续利用反倾销等贸易措施刁难中国产品。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朱榄叶指出,即便赢了官司还有一个败诉方对判决执行与否的问题。如果不执行,还得就“是否执行”打官司,这无形中又延长了案件的时间。但如果败诉方不执行WTO判决,中国可以申请对其进行“报复”;如获得“报复”的WTO授权后,中国可以使用,也可保留使用该授权。   因此,朱榄叶认为,官司不是不可以打,而是要权衡利弊,谨慎行事。“向DSB申诉绝不是单个纺织业的问题,而是综合考虑的问题。”朱榄叶表示,如我们真要起诉,就必须仔细研究美国公布的所有与此相关的报告,找到美国违规操作的确凿证据。"   据介绍,WTO争端解决分四个阶段: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审查、裁决实施。   然而,曾令良认为,中美纺织品争端最终很可能还是通过双边谈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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