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发布执行中欧纺织品协议实施办法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5-7-1 9:08:37
欧盟于近日发布了"中欧纺织品协议的实施办法",此实施办法原则上采取"两重审核",即根据中国政府的官方出口许可,欧盟再次签发进口许可证。 自中国进口的纺织服装产品将遵从以下规定: 一、《谅解备忘录》未涵盖的产品进口(即已达成数量限制的10类纺织品以外的产品):管理体制没有变化,即对原先实施进口监测的产品继续发放进口监测文件。 二、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之前的进口:维持目前的现状,即进口监测不变。 三、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之后,达成数量限制的10类纺织品的进口将遵从以下规定: 1.2005年6月11日以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将不受《谅解备忘录》的约束,不实施任何限制,对上述进口货物将自动发放进口许可。如果此类货物在此之前已获发进口监测文件,也可进入欧盟自由流通。 2.在2005年6月11日之后、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日之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需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将自动发放,不受限制。但此类货物的进口数量应从双边达成的2005年总数量限制中扣除。 3.在3030/93号法规修改版生效日之后、中国出口许可证系统启动日(7月20日)之前出运的货物:此类货物需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数量应从双边达成的总数量限制中扣除。在此期间,如果进口数量超出了协议限制数量,将拒绝发放进口许可证。 4.7月20日(中国出口许可证系统实施日)及以后出运的货物:只有在提交了有效出口许可证、并核实仍有数量之后,才能发放进口许可证。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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