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与调查
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贸易救济制度。 商务部于广洲副部长认为,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日益盛行,我国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和机制,有效应对贸易摩擦,认真处理和化解各种贸易摩擦。他表示,今后将继续认真做好进口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合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安全;建立和完善全口径进出口预警体系和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为合理保护国内市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手段。 这次《外贸法》的修订正是试图从法律层面落实以上精神。草案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一章,并对对外贸易救济、指定经营、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据了解,我国一直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九十年代以来,世界上平均每6-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中,就有一起针对中国产品。入世一年来,贸易摩擦仍是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因素之一。一方面,国外对我国企业反倾销案件数量和金额居高不下。2002年,我国钢铁以及部分农产品等所遭遇的反倾销、保障措施案例接踵而至,全年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60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合计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其中,对我国企业立案最多的国家是美国和印度;纺织服装行业2003年共涉及 国家地区 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特殊保障条款纷纷出台。由于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承诺,入世后,世贸组织成员纷纷加强了对我国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这些立法对中国十分不利,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立案标准,同时可以仅针对中国,从而避免保障措施针对全球所带来的压力。 近年来,我国多个重要出口产业遭受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对相关产业的出口和自身发展造成很大损害。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依照其国内法规定,出于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市场安全目的,启动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措施。从WTO规则角度来说,这并不一定违反规则,甚至无可指责。而我国由于一直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进口国面对进口产品的可能危害,和作为出口国面对进口国可能存在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往往反应迟钝甚或束手无策。 在此次修订草案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成果就是增加了主动的贸易调查条款和贸易调查、贸易救济的授权条款。过去发生贸易纠纷时,一些西方国家可以依照国内法对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采取制裁措施。我国外贸法中这种类似的主动条款却付之阙如。我们强调按照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外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但对我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他国的保护情况却无法调查进而采取措施,这显然是不明智和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在对外贸易救济制度方面,现行《外贸法》和其他一些单行法规中有零散规定,但远不够系统,甚至有的在《外贸法》颁布后出台的下位单行法规从条文上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尤为重要的是,这些法律法规中都缺少明确的授权条款,即对在贸易摩擦和纠纷中谈判主体及采取贸易措施主体的授权条款。"北京大学法学院邵景春教授指出,"这种情况如果不及时改变,《外贸法》的保护作用就无从切实发挥。" 现在有一种意见认为,贸易调查制度和其他一些制度的建立,会使《外贸法》攻击性增强,由此可能引来一些外国政府的反击。WTO研究权威张汉林表达了这种担心。张教授认为,这次修订有可能影响年终对我国WTO协议承诺履行情况的评估报告。邵教授也认为,很可能会出现一些重要贸易伙伴国政府对这一问题高度关注和质疑的反馈。 但我们认为,这种转变,与其说增强了攻击力,不如说增强了防御力和开拓力。一来提升了国内产业和市场安全在面对外来非法或不合理威胁时的防御力,二来增强了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力。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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