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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哈森鞋业"被判侵权


来源:劳动报     发布时间:2004-6-30 8:17:56  

昆山和上海各有一家“哈森鞋业”,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诉讼案。日前,市二中院一审判令上海哈森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哈森”商标权,赔偿昆山珍兴鞋业有限公司和昆山哈森鞋业有限公司25万元,并登报道歉。湖南岳阳岳东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侵权产品,对上海哈森赔偿责任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昆山珍兴公司取得“哈森”文字商标后,许可昆山哈森公司为该商标唯一的使用权人。之后,“哈森”商品曾被评为“中国真皮鞋王”等称号。上海哈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某原是“哈森”皮鞋的经销商。1997年,他以“哈森”为字号另起炉灶,成立了上海哈森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力登”牌皮鞋。 去年4月,两原告发现岳东商贸公司销售的“力登”皮鞋,其外包装上印有“上海哈森鞋业有限公司”字样,其中“哈森”二字经放大后显得尤为突出。同时,该营业场所还张贴大幅宣传广告画,用同样的手法突出“哈森”二字,并注明“中国真皮标志产品”等。   法院认为,上海哈森公司明知“哈森”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仍以“哈森”为字号设立企业,并在生产销售的皮鞋上放大“哈森”二字,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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