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法修订后需注意6大变化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过历时两年的修订,于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外贸法主要有六大变化。 变化1: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加人世贸组织的承诺,应当进一步放宽外贸经营权的范围。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变化2:取消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实行备案登记 根据有关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变化3: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根据关贸总协定相关规定,允许各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具体经营企业可以为国有企业或者非国有企业。据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内容。 变化4: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根据承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世贸组织的《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自动许可仅为备案性质,目的为监测进出口情况。因此,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的内容。 变化5:对外贸易有夫的知识产权保护 新修订的外贸法增加了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的相关内容。 变化6:加大对违法行为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外贸法根据对外贸易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对外贸易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以及对外贸易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新修订的外贸法还增加了维护进出口经营秩序.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等内容。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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