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对外贸易法七一实施
个人可从事外贸经营活动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而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几种情形下可“叫停”进出口 国家基于下列情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新增“对外贸易调查”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货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为执行修订后对外贸易法有关条款规定和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项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企业免遭专利“滑铁卢” 针对近年来较受关注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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