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003年出台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
据有关方面综合信息,2003年,欧盟拟订、颁布或实施了一系列技术性贸易措施,中国作为欧盟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特别是对欧盟出口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欧盟2003年出台的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 (一)《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 2003年5月17日,欧委会公布了《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办法》(REACH)(草案),该办法是根据2001年2月欧盟通过的《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简称“白皮书”)起草的,它将对约3万种化学品及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进行注册、评估,许可、限制等方面的管理。白皮书明确指出,欧盟将建立统一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并在2012年前完成对所有化学品的管理。所建议的统一体系就是REACH。 根据REACH规定,任何产品,无论是欧盟境内生产的还是从第三国进口的,进入欧盟市场之前,均须对产品可能对人体以及环境产生影响的指标进行检测。据欧盟估计,每一种化学物质的基本单元试验需花费8.5万欧元,每一种新物质进行初步试验需花费25万欧元,进行更高层次的试验则需32.5万欧元。 在征求包括世界各国政府部门、各环保机构、化工企业在内的约6500个机构的意见之后,欧委会于2003年10月29日通过了REACH法规(草案),并按照欧盟立法程序,将其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审议。已通过的REACH法规(草案)与2003年5月网上公布的咨询文件相比,在以下方面做了明显的修改:1、化学品安全报告只适用于产销量大于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中间产品无须提供该报告;2、化学品注册程序被明显简化;3、免除了对聚合物的注册要求;4、加强了对商业秘密信息的保护;5、取消了成员国注朋程序,拟成立的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将是惟一负责实施REACH的机构;6、新增了处理企业申诉和法律救济的部分规定。 2004年1月21日。欧委会已向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通报了 HEACH法规(草案)。 (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2003年1月23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颁布《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第2002/95/EC号指令》。该指令管辖了除去医用设备及监视和控制装置之外的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的8类设备。它适用于欧盟境内外的中子电气设备生产者、经营者和进出口企业。 上述指令要求成员国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6种有害物质。在2006年7月1日前,各成员国必须遵照欧盟立法在本国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这些物质。各成员国必须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上述指令所必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并将其立即通知欧委会。 (三)《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2003年1月27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颁布《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第2002/96/EC号指令》。该指令管辖了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10类产品:(1)大型家用器具,如冰箱、洗衣机、微波炉;(2)小型家用器具,如吸尘器、熨斗、钟表;(3)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如电脑、复印机、打印机;(4)用户设备,如电视机;(5)照明设备,如荧光灯:(6)电气和电子工具,如电锯,缝纫机;(7)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8)医用设备;(9)监视和控制装置;(10)自动售货机。它适用于欧盟境内外的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经营者和进出口企业。 上述指令要求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在2006年12月31日前,按不同产品分别回收再利用50%—80%(按重量计),并承担费用。各成员国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又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再循环的新目标;在2004年8月13日前使符合上述指令所必需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并将其立即通知欧盟委员会。 (四)《关于禁用偶氮染料的第2002/61/EC号指令》 自2003年9月11日起,《关于禁用偶氮染料的第2002/61/EC号指令》在欧共体所有成员国实施。该指令公布并生效于2002年9月11日,规定禁止在相关产品生产中使用可裂解并释放出某些致癌芳香胺的22种偶氮染料,也不允许欧盟自行生产或从第三国进口的含有上述偶氮染料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指令所检测出的禁用芳香胺不得超过30ppm的最大限量。对于用回用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在2005年1月1日前,其最大JK量可放宽到70ppm以下。 西班牙和意大利已出台了相关实施规定细则,其他一些国家因行政手续延误,实施时间可能稍向后推迟。 (五)《传统草药注册程序指令》(草案) 2002年1月17日,欧委会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了《传统草药注册程序指令》草案。 目的是简化草药的注册程序,使传统草药早日以药的形式出现在欧盟市场上。 2003年4月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传统草药注册程序指令》修改草案,该草案修改了两项针对草药制品的注册条件。具体为:1、草药制品在申请注册前的使用期至少30年,包括欧盟内使用期至少1 5年(原草案中草药制品在申请注册前须在欧盟内使用至少30年);2、如果草药制品在申请注册前在欧盟内使用期少于15年,则接受申请的成员国应将申请转至“草药制品委员会”评估,由委员会决定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原草案中如果产品在欧盟内应用少于30年多于15年,则必须提供产品在某一地区己使用30年的证据)。 (六)欧盟农药禁令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知情权。保护环境不受污染,2002年7月,欧盟决定禁止320种包括杀虫剂,除菌剂和除草剂在内的农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2002年11月20日向其成员国发布农药禁令,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禁令的生效期自2003年7月开始。根据禁令规定,成员国可以有半年的过渡期。2003年12月31日起,欧盟正式禁止320种农药在欧盟范围内销售。 二、对中国输欧产品的影响或潜在风险 近年来,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稳步发展,彼此均已成为各自的主要贸易伙伴。中国最新的海关统计显示,2003年,中欧双边贸易总额首次突破千亿美元,达1252.2亿美元。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利益取向和国际贸易理念的不同,中欧之间的贸易磨擦也时有发生。特别是经济和社会高度发达的欧盟,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激烈的低劳动成本竞争,往往采取不合理的态度加以对待,越来越多地通过非关税壁垒手段来限制这些国家的产品向欧盟出口。这种做法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出口国的正当权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欧盟以外国家与欧盟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 2003年欧盟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已经开始影响中国对欧盟的相关产品出。或对其构成潜在的风险。 (一)电子电气设备 欧盟《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和《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的实施;无疑会使欧盟以外国家企业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生产、经营或贸易成本,从客观上起到抑制他国向欧盟出。电子电气设备的作用。欧盟的两个“指令”虽然仅列出了10类产品,但实际上却涉及到101种产品。另外,与此相关的材料、组件亦己远远超出这个范围。 2003年中国机电产品出口总额为2274.6亿美元,增长44.8%,占全国出口总额4383.7亿美元的51.9%,净增703.9亿美元。在机电产品出口额中居前六位的是:美国、香港地区、欧盟、日本、东盟、韩国。欧盟是中国机电产品出口额的主要市场之一,去年我对欧盟机电产品出口额为443.2亿美元,增长64.3%。欧盟实施的上述技术性贸易措施必将影响我国对欧机电产品出口的健康发展。其他发达国家也可能群起仿效,采取类似的做法。这将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构成严重的威胁。我国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应当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迅速采取对策,尽可能地将损失风险减少至最低限度。 (二)化工产品 欧盟REACH法规草案公布之后,立刻引起欧盟成员国和欧盟以外国家的强烈反应。各国政府和协会组织纷纷对新政策发表意见,进行评述:一方面,对其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标表示认同;另一方面,对其许多具体条款和措施提出异议。 美国政府对欧盟新化学品政策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该草案涉及产品范围过大,应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在对健康和环境危险最大的化学品上。美国约有超过30%的化学品出口到欧盟,2001年出口额约为200亿美元。依据欧盟新化学品政策的规定,美国化学工业将要花费数十亿美元来对化学品进行检测和评估。澳大利亚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认为,这是欧盟设置的一个非关税贸易壁垒。 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则从法律角度发出警告,指出欧盟新化学品政策违背了WTO的一些重要规则,并呼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英国化学工业协会(CIA)认为,欧盟化学品新政策并未提供一个循序渐进的指导原则或路线图指导化学公司如何进行产品注册.德国ArthurD.Little咨询公司分析说,白皮书的实施将使德国国民生产总值降低0.4%—6.4%,并会引起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降低德国的经济竞争力.德国化学工业协会(VCI)指出,排除其他因素,预计化学产品注册成本与销售额相差无几,REACH将会对产品价格、就业甚至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很显然,欧盟新化学品政策的出台,也使得中国所有向欧盟出口化学品及其中下游产品如玩具、服装、皮革制品等的企业均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因为它不仅会给已向欧盟出口相关产品的中国企业造成直接影响,使其生产和检测成本增加,而且还将不利于我国许多企业包括三大石化企业的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原因是欧盟市场准入的“门槛”已经提高了。 面对欧盟RCACH法规(草案),中国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组织和企业利用欧盟规定的征询意见时间,迅速组织专业人士,将欧盟法规文件翻译成中文,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同时,还结合我国化工行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状况对欧盟新化学品政策进行了初步评价,并以书面形式向欧委会表明了我国的立场和提出了修改建议。 2003年11月19日,中欧双方的有关主管部门举行了电视电话会议,就REACH法规(草案)的一些内容进行了磋商。中国相关机构和行业组织的代表就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等具体问题向欧盟方面进行了提问。 目前我国化工界及化工产品的中下游企业对REACH法规(草案)依然存在许多疑问。业界人士认为,这部法规,一旦实施,将会造成我国化学品及相关出。产品的生产和贸易成本增加,技术门槛提高。 (三)轻纺产品 欧盟是我国纺织品服装的主要出口市场,位居日本、香港和美国之后,列第四位。 欧盟禁用偶氮染料禁令实施范围很广,涉及产品品种多,主要是轻纺产品,所涉及的企业也非常多。不过,有关专家认为,尽管因被检测出含有禁用偶氯染料而产品出口受阻的事件时有发生,但总体而言,上述禁令对我国输欧轻纺产品的影响不是很大。这是因为早在1994年7月,德国政府就已率先颁布法令,禁止在纺织品和服装生产过程中使用118种可能致癌的偶氮染料;1997年,欧共体在德国,奥地利和荷兰等成员国的有关禁用法令的基础上起草并发布了第67/548/EEC号指令,意欲在全欧共体范围内协调各成员国在禁用部分偶氮染料立法方面的伐,并统一监控测试手段;2003年3月7日,欧共体官方公报发布第2001/C96E/18号指令,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列入控制范围的产品。面对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的政策变化和法律调整,我国多数轻纺产品企业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早已采取相应的对策或措施,已经进口或者研制其他可替代的染料。因此,实际上,欧盟禁用偶氮染料禁令的实施对我国以出口为主的轻纺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影响并不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地毯尚未列入禁用偶氯染料产品清单内,但欧盟表示今后将研究讨论是否将地毯等其他产品,以及其他胺类物质归入监管规定之内.而且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2005年全球纺织品配额全部取消的期限逐渐临近,欧盟将会更加频繁地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一有力工具来保护其相关产业的权益。我国轻纺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不能总是被动地去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应积极行动起来,时刻警惕进口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动向,争取主动,特别是要利用进口商这一渠道,密切关注进口国的政策变化和法律调整。 (四)农药与农产品 目前,我国是世界农药生产和出口大国之一。农药年总产量已达40万吨,居世界第二位。在我国农药总产量中,杀虫剂年产量约占60%,名列第一;我国农药产量约有1/3出口。2003年,我国农药出口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位,其中不少销往欧盟、日本等国家。 欧盟农药禁令无疑会对我国农药生产和出口企业造成严重的冲击。因为在禁令规定禁止使用的320种农药中,涉及我国正在生产,使用和出口的农药有60多个品种。其中杀虫剂占31种,另外还有杀菌剂和除草剂等产品。此外,美国和日本等国家也已经或者即将采用类似欧盟的做法。这将使中国农药生产和出口雪上加霜,并可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相关农产品如苹果、黄瓜、柑橘、番茄等对欧盟出。也可能受到影响。因为在这些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有不少使用了禁令所涉及的农药。而根据规定,欧盟对那些活性物质实施的禁令同样适用于进口农产品,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过欧盟禁用农药的农产品也将不得进入欧盟市场。 目前,我国农药产品结构显然是不合理的,高毒性、高残留的农药品种居多,根本不适应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仅农药生产和出口本身极易受到进口国有关政策变化的影响,而且使用这些农药生产的农产品的出。也会因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受挫。此外,我国农药生产企业绝大多数规模都很小,资金不足,几乎没有能力投入巨资,研究和开发新品种,只能以仿制求生存。欧盟农药禁令在短期内会给我国农药行业造成巨大的困难,但从长远来看,也许会是“坏事变好事”,促使农药行业进行结构,提升创新能力,生产出更加安全、环保的产品。 (五)中药制品 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指令》不仅将使传统草药可以以药品的形式出现在欧盟市场上,而且还意味着中国草药也将以药品身份进入欧盟市场,为中草药开拓欧盟市场开辟了新途径。 实际上,欧盟已是我国中草药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2002年,我中草药对欧盟出口金额约为9000万美元,但全部是以食品添加剂、保健品和医药原料名义进入欧盟市场的,从未获得过药品的合法身份。 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指令》修改草案接受了我方建议降低注册条件,这无疑是与我国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以及与欧盟相关部门的良好沟通分不开的。2003年,原外经贸部启动应对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指令》(草案)工作,充分利用15个部委进出口安全政策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联合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有关方面专家,认真研究,集思广益,字斟句酌地向欧盟方面提出了非常具体的修改建议。 不过,我国中药生产和出口企业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要认识到欧盟《传统植物药注册指令》只是从法律上解决了中药可以作为药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问题,但要使中药真正成为药品,在欧共体成员国市场上流通,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中药也要经过注册等一系列程序之后,通过欧盟药品监督机关的最后批准,方能投放市场。当务之急是我国有关部门、待业组织和相关企业应当继续紧密合作,研究首先选择哪些中药向欧盟药监当局申请药品注册,支持什么样的企业去开拓欧盟中药市场,在不违反WTO原则的基础上,采取何种形式的鼓励或扶持措施。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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