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以下简称《招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 第二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外国投资管理司、计划财务司的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纺织品被动配额(以下简称纺织品配额)招标方案,包括: 1、确定具体商品招标次数、每次招标时间 2、确定招标商品每次招标数量及所采取的招标方式 3、确定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4、制定投标资格标准并核定投标企业资格 5、确定协议招标最高(最低)投标量和最低投标价格 6、确定中标保证金的缴付比例 7、其它需要在招标方案中明确的事项 (二)发布纺织品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三)主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让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六)其他须由招标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事规则。 第五条招标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纺织品配额招标方案,对方案中有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行业代表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按照投标资格标准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拟订纺织品配额招标的各项有关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有关电子投标和招标管理各类电子证书的统一格式,包括《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等,并进行有关证书的电子核查和传输; (五)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六)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实行无法使用的配额收回,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备案; (七)检查、监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八)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项。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投标资格 第六条投标资格 (一)公开招标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出口经营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该类别招标商品中国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金额的100%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金额的30%(以下出口金额均按照此口径)达到一定标准的各类出口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上述企业出口金额标准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二)协议招标 1、对在设限国设限前对该国有相应类别纺织品出口实绩的各类出口企业,赋予其相应类别协议投标资格,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的40%,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的100%。 2、其余的协议招标配额数量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投标资格:对所有类型的企业,按照某年度或某几个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金额分类别进行排序,按照某企业某类别出口金额占该类别全国出口总金额的比例确定该企业获得的该类别协议招标数量。招标委员会确定各类别最高协议标配额数量和最低协议标配额数量。如按出口比例计算出的协议标数量高于最高协议配额数量,以最高协议配额数量为准,如计算出的协议标数量低于最低协议配额数量,则不赋予该企业该类别协议投标资格。 3、招标委员会根据各企业出口金额的变化情况,可以对协议招标投标资格进行动态调整。 (三)积极参加某类招标商品反倾销应诉的企业,可在该类商品投标资格方面享受优惠。 第七条投标资格审查 (一)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外经贸厅(委、局)对地方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招标办公室对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复审 招标办公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确定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数为基准。 第四章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招标办公室须将招标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后,招标委员会在指定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参考某招标类别商品的市场情况和往年配额中标价格等因素,并通过征求专家意见来确定。 第十一条投标数量 (一)协议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70%,公开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30%。如因市场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招标委员会决定。先进行协议招标,协议招标数量一次招完,后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视情况分几次进行。 (二)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别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委员会可视需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金额对各类商品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1、在公开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 2、在协议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投标数量范围内自主确定投标数量。 第十二条投标方式 (一)在公开招标中,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截标、开标、评标等均以电子标书为准。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通过电脑接收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出的标书到达反馈信息,在确认标书安全到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电子标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二)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将各企业最高投标量分别下达给其所属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下达给招标办公室。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企业。各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投标数量内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分类别投标数量及投标价格的确认,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规定的统一截标时间前将企业分类别确认的协议招标投标数量及投标价格以电子方式上报招标委员会。中央管理企业的通知和确认工作由招标办公室直接负责。 第十三条纺织品配额招标的评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主持,并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合格标书。 第十四条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企业主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成功送达两份(含两份)以上的标书,不论内容相同与否; (四)其他被招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情况。 第十五条中标企业的确定 (一)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但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除外。 (二)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第十六条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的确定 (一)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二)在协议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 第十七条招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以电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对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招标办公室,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招标办公室须根据招标委员会通知,及时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向中标企业发出正式中标结果。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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