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颁布法律禁止使用有害偶氮染料
一、有害偶氮染料 在染料分子结构中,凡是含有偶氮基的统称为偶氮染料。在合成染料中,偶氮染料也是品种和数量最多的一类,被广泛应用于纺织品、皮革制品等染色及印花。尽管偶氮染料有色谱范围广、色种齐全、牢度高等优点,但是部分有害偶氮染料经与人体代谢过程中释放的成分混合并发生偶氮基还原反应后,可能会释放出有致癌危险的芳族胺。为确定偶氮染料有害标准,欧盟在该指令附件中列出了包括四氨基联苯、联苯基胺、对二氨基联苯、四氯甲苯胺等在内的22种有害芳族胺,即如果使用了含有偶氮染料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被检测出上述有害芳族胺的含量超过30ppm,那么该纺织品在欧盟市场上将被禁止销售。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欧盟一旦确认新的有害芳族胺,还将对有害芳族胺名单进行更新。 二、禁止适用的产品范围及例外情况 该指令涉及的产品主要是直接且长期与人体皮肤和口腔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具体包括: --服装、被褥、毛巾、假发、假眉毛、帽子、尿布以及其他清洁卫生用品、睡袋, --鞋、手套、手表带、手提袋、各种钱包、公文包、椅子套, --纺织或皮革玩具、带有纺织或皮革服装的玩具, --消费者最终使用的织物和纱线 例外条款:在2005年1月1日之前,以回收再利用的纤维为原料制成的上述产品,如其有害芳族胺含量低于70ppm,那么仍可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三、检测方法 根据该指令,欧盟将会形成一个统一的芳族胺检测方法。目前,欧盟成员国中德国和法国已分别制订了B-8202方法和XP G 08-014方法来测定偶氮染料释放芳族胺的含量,因而,欧盟最后统一的检测方法很可能建立在上述两种方法的基础上。 四、指令实施后的影响 该指令生效后,欧盟开始对偶氮染料的使用实施统一而具体的限制。欧盟成员国据此颁布各自的国内新法规或修订原有法规(必须在2002年9月11日之前完成)并生效后,各国的有关管理机构将对欧盟市场上的纺织品服装进行抽查,如发现使用偶氮染料的某种产品释放的有害芳族胺超标,那么该产品将被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并且若该产品是来自国外,该产品的出口商也将被禁止向欧盟出口该类产品。 尽管欧盟时值近日才由其议会和理事会联合通过了相关指令,但是对于中国纺织品或其他相关产品的出口企业而言,对其禁用有害偶氮染料并非毫无准备。实际上,早在1992年、德国就在其《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中提出禁用部分染料,并于1994年明确规定:在纺织品和日用消费品中禁止使用某些在一定条件下会释放出致癌芳族胺的偶氮染料。随后,法国、荷兰等国也纷纷出台了各自的相关法规。因此在欧盟该指令出台之前,我出口上述欧盟成员国家的产品已受到类似法规的约束。但是也应看到,不能再以配额数量限制来控制纺织品服装等产品的进口时,欧盟将越来越注重利用绿色壁垒或其他环保标准来构筑其“后配额时代”的纺织品准入“防线”。为了保持我对欧盟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优势地位,我国的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必须未雨绸缪,积极于染料行业合作开发使用绿色环保的替代染料,同时,认识到欧盟的绿色壁垒还有可能涉及除着色以外的其他工艺流程上,并尽早研究改进对策,从而获得对欧盟出口纺织品服装的“绿色通行证”。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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