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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标准之外美国还关注什么?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04-7-3 10:17:27  

“非市场经济条款”   《21世纪》:在中国入世的议定书,第15条已经就“价格可比性”等相关问题做了为期15年的要求,我们为什么积极呼吁WTO成员取消该条款?   李晓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主要贸易伙伴因多种原因,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文件中坚持加入了几项对中国贸易不利的条款,即有效期为12年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条款,持续15年的“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款”(“非市场经济条款”)和到2008年底终止的“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   “非市场经济”条款存在明显问题,因为不能反映中国产品的实际情况,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市场经济条款”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在反倾销中,不能公平对待中国企业的问题。把第三国的成本说成是中国的,把真实的低成本说成是虚拟的高成本,因而把反倾销订得高到众多中小企业都根本负担不起的程度,使很多企业失去正常的市场机会,甚至造成破产。这是对中国的企业,对这些企业众多员工不公平的。   事实上,承认一国市场经济地位,只是使调查更简单些,更客观些。对东半球一个企业的成本价格进行调查,不需要在西半球来找成本资料。所有的企业经济活动都是有纪录的。不设会计的企业,是没有竞争力的企业,也是长不大的企业。中国企业财务情况不用第三国比较,是完全可以调查清楚的。   税收待遇问题   《21世纪》:现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成员,他们比较关注的是,我国地方税收体制是否为某些类型的企业提供不同的待遇?尤其是地方政府对非国有企业征收的地方税和国家税有什么不同。   李晓西:中央政府对地方税种采取统一的立法和税收政策。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立法权集中在中央。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而地方税收体制对企业提供不同待遇,近些年主要体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上。除对外商投资有优惠,对一些种类的非国有企业也有适当的照顾。如高新技术企业、对安置残疾人员较多的企业。   会计制度实施   《21世纪》:美方关注的还有,针对中国会计法的实际实施,公司遵守该法程度问题怎么样?   李晓西:中国企业在以下四方面贯彻执行《会计法》:一是完善记帐规则,规范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操作规范》;二是确立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责任制度;三是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四是加快会计电算化和会计网络建设。   政府加强了对各经济主体执行《会计法》的检查:2001年财政部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从2001年起每年组织开展全国性的《会计法》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等。对于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把一些典型案例公之于众,以形成巨大威慑和警示力量。   除财政部外,中国证券监管、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审计、税务等部门也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这种政府多方面的协同监管有力地促进了中国《会计法》的贯彻实施。   保证《会计法》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对会计执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督。财政部门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同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了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诚信档案制度、自律惩戒制度、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在内的行业自律监管体系。财政部还分别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和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许可证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   《21世纪》:在中国“入世”谈判中,知识产权保护曾经是中方与外方交锋的焦点问题,此次中美商贸联委会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加强两国贸易、司法、执法部门在此问题上的合作与磋商。由此可以预判,6月3日“入市”答辩,这依然可能是一个焦点。   李晓西:这也是美方长期关注的。其实,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20多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善;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执法;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比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从2000年起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2年)等法律法规,完全符合TRIPS协议,甚至在某些方面超过了其保护水平。中国落实知识产权方面的承诺的工作已在WTO过渡审议机制中得到各成员国的肯定。   中国司法机构加强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相继开展涉及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的审判工作。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机构设置上,在原有的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基础上,又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负责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规章制定和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公安机关、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也承担着相应的执法职能。   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并与一些国家签定了双边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   金融法律实施   《21世纪》:对于金融行业的法律实施情况,特别是有关政府干预的条件和模式以及现有的监管机构和其行为,可能也是美方关注的。   李晓西: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相继颁布了大量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为基本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体的多层次的金融法律体系。2002年以来,中国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的重大金融法规,清理了一批与世界贸易原则和入世承诺不相符的法律法规。   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金融法制的逐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有了很大提高,一是政策制定的独立性;二是资金关系上的独立性;三是财务独立性。   2003年12月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以此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国银监会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独立于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依法独立履行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证券和保险的监管机构也早已经建立,如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   金融业的法律实施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好金融管理部门与国有银行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和金融运行的关系。这里强调指出一个事实:就是中国国有银行虽然在金融市场上份额仍为首位,但情况已有很大变化。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上已没有了所有制歧视,是以效益为导向的。二非国有银行或民营银行成长很快。现已有11家股份制银行(其中包括民营的中国民生银行)资本规模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国有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绝大部分有民营企业参股,参股比例已占到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的30%以上。目前,渤海银行正在筹建中,浙江商业银行也在重组过程中。而上万家农村信用社在改制中也开始承担市场信贷的重担。三是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程加快,目前选择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创造条件并选择有利时机在境内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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