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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采取四项举措贯彻新《外贸法》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04-7-1 9:30:27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29日说,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外贸法》)的要求,商务部将采取四项举措,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并相应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为我国对外贸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于广洲在全国税贸协作会议上说,这些举措一是深化外贸经营资格管理方式改革。实行外贸经营主体备案登记制,统一各类企业外贸准入标准,让各类企业享有自主经营和平等竞争的权利。二是积极引导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完善外贸代理法律法规,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理顺委托方与代理方的关系,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服务型外贸经营主体,提高代理能力。三是建立外贸诚信经营和退出机制。积极推进外贸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数据征集,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外贸经营资格年检制度,规范外贸企业行为。依法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予以处罚,严格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行业准入资格,维护公平、自由的外贸秩序。四是完善进出口商会体制。加快制定《进出口商会条例》,实现对商会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逐步推行业必归会制度,增强行业的代表性和公信力;逐步改革商会人事制度,加强商会常设机构建设。   于广洲指出,7月1日起实施的新《外贸法》更加突出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这一主旨,扩大了外贸经营权范围,允许个人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突出了服务功能,建立了预警应急机制、公共信息服务系统等服务性制度,进一步细化了对外贸易救济制度,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救济手段,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强调发挥商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了对外贸易促进的有关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等促进措施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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