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应从五方面系统推进我国技术进步(二)
三、加大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财政支持。 财政投入政策。第一,研发投入。在“十一五”规划中应该明确规定,政府R&D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例,5年中从1.8%逐步提高至3%。第二,种子基金。由财政拨款形成的政府的风险投资公司,应该更多地作为种子基金,更多地作为天使资本,以求通过辐射效应扩大全社会风险资本的规模。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应该大大扩展规模。第三,产业资本投入。近期内只能由政府来干的高技术产业(例如航空工业),必须大大增加资本投入。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其他领域的国资减持。 税收政策。第一,取消法外征税。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个人股名下的未分配利润若要转增资本金,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按照财会制度规范所得税税基。一是企业所有工资支付均在所得税前列支,二是企业所有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投资除外)均在所得税前列支。第三,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已经是既定政策,在未能全面推行之前,高技术企业可以先走一步,率先实行。第四,减税鼓励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投资者,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可有20%的投资免交所得税。 折旧制度。现行折旧制度已经实行了12年,需要重新制定。一是要全面提高综合折旧率(从7.5%左右提高到l0%左右),二是要对一些高技术设备(例如IT装备)进一步加速折旧。 产权制度。第一,高技术企业改制。对早期高技术企业的产权改革,不再由政府行政部门(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逐级审批,而由具体的产权所有者根据中央政策尽快解决。例如,高校企业由各高校自行解决,中科院院所企业由中科院自行解决。第二,技术股的比例。此前的所有有关文件都混淆了“知识产权占股权的比例”和“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这两个概念,这是个关系到知识资本价值承认的大问题,需要由财政部出面拨乱反正,按正确的原则行事。 四、加强对国家科技计划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管理。 在我国,R&D投入中政府财政投入比例较大,约占1/3左右。因此,政府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对促进创新、技术利用和扩散,提高政府R&D投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建立以专利、版权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做到责任明确,组织和制度落实。 进一步细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各类政府科技计划应在国家法规确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技术性质、资助对象和计划目标等,明确具体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管理和监督办法。 对科技计划成果实行分类管理。对基础性研究和产业技术研究成果实行分类管理,奖励制度和论文制度主要用于基础科学研究领域,产业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管理要以专利等知识产权激励为主。 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保护和激励。缩小职务发明的范围,给科技人员留有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细化政府及其资助机构的职务发明人补偿和奖励办法,落到实处;把技术转移作为考核技术人员的指标。 对设在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的政府资助的各类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实行委托管理模式,明确受托单位的责权利和知识产权权属,规定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并建立一套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 五、改善高技术企业融资环境。 高技术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久拖未决的老大难问题。这不仅仅是由于金融体制的原因,更涉及到多方面的体制机制。鉴于高技术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应该通过政策集成,在较短时期内切实改善高技术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促进债务资金融通。为了促进高技术中小企业的债务资金融通,除了推进利率市场化之外,需要采取如下政策措施。第一,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第二,加紧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第三,完善信用合作制度,发展基层金融;重构信用社体系;对民间借贷不禁止,不鼓励,由地方政府作出原则规范。第四,以民营企业为突破口发展市场化的公司债券。 促进权益资本融通。我国的体制一来长期未能规范资本的公募和私募,只是一味批判“非法集资”,二来出于“所有制情结”,把一些基础的经济制度都扭曲转化为“国企脱困”的通道,所以高技术中小企业的权益资本融通就更困难一些。为了促进高技术企业的权益资本融通,同时也为了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必须切断“设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股票挂牌上市”这一连等式,形成如下政策集成:第一,在《公司法》准许的范围内,大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修改《公司法》,调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三,贯彻《公司法》,规范建立实业资本的私募和公募制度。第四,建立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场所。 促进风险投资发展。风险投资机制由四个主要方面构成,其制度建设都十分薄弱。第一,风险资本的形成机制。必须从法制上确立未来主流风险资本的存在形式,也就是使风险基金合法化。第二,风险资本的运作机制。国外实践已经证明,有限合伙是风险资本最有效的运作方式。为了推动民间资本加盟风险投资,需要使有限合伙制法制化。第三,风险资本与知识资本的对接机制。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存在同样的弊病,就是把“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与“知识资本占股权的比例”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导致资本与技术对接的困惑。亟需从法规上拨乱反正,明确对于高技术企业的创立,只要技术提供方与资金提供方能够取得共识,完全可以不受限制地提高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股份比例。第四,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关于创业板的议论实在是太多了。但是应该看到,无论是对于产权交易还是对于风险资本退出,创业板固然重要,却并非主渠道。主渠道应该是区域性产权市场,是场外交易,即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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