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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纺织业融入国际产业链形势分析(二)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05-4-7 8:46:02  

――背景资料:全球纺织品贸易的配额制度逐步取消    全球纺织品贸易的配额制取消过程如下:   1974年至乌拉圭回合结束,全球纺织品贸易一直由《多种纤维协定》管辖,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之下,1973年12月30日,42个纺织品贸易国经过艰苦谈判,达成“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也称“多种纤维协定(FMA)”,从而把纺织品的范围从棉纺织品扩大到化纤产品,纺织品贸易受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该协定于1974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限为4年,适用范围包括棉、羊毛、人造纤维及其制品。该协定于1978年、1982年和1986年延长了3次,第4次多种纤维协定本应于1991年12月31日到期,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方代表于1991年同意将现行协定延长至1992年底,待乌拉圭回合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生效后终止。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协定。   该协定的宗旨是保证世界纺织品贸易有秩序的发展,减少贸易壁垒,逐步实现纺织品世界贸易自由化,同时避免对进口国市场的干扰。通过发达国家暂时性地限制纺织品进口,或由发展中国家自动限制纺织品出口,为发达国家竞争力遭受到削弱的纺织业的结构性调整提供一个机会。   该协定所建立和维持的进口配额制度严重违背关贸总协定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带有强烈的保护主义色彩,为发达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由于纺织品贸易的大力发展是工业现代化的一个必要阶段,因此,多种纤维协定制约了发展中国家通过纺织品出口实现经济起飞,给发展中国家每年造成的损失超过10亿美元,直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增加。1989年4月贸易谈判委员会(中间评审),对本领域的关贸总协定适用的统一(废除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的规则,适用关贸总协定的规定)方式进行了谈判,并取得了一致。    对多种纤维协定纳人关贸总协定的具体方式,美国和加拿大提出,把限定国家的输人数量限制变更为不限定国家的,采用世界统一标准的输人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制度,而发展中国家则提出,在维持限定国家的输人数量限制的同时,分阶段废除多种纤维协定,实现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最终,美国和加拿大向发展中国家作了让步,同意在10年内废除多种纤维协定规定。   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协定的最终目的是把纺织品和服装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并规定给最不发达国家以特殊待遇,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后的第 121个月的第一天(2005年1月1日)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应全部纳人1994年关贸总协定,协议不再延长。   该协定规定,协议生效日(1995年1月1日)起,应将附件(指有关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范围的附件)所列产品的1990年总进口量的16%纳人1994年关贸总协定产品,这些产品应包括毛绦和纱、机织物、纺织制成品和服装四个组中的第一组的产品,剩下的产品分三个阶段取消限制比例:    第一阶段:协议生效后的第37个月的第一天(1998年1月1日)将附件内占1990年总进口量不少于17%的产品纳人。   第二阶段:协议生效后的第85个月的第一天(2002年1月1日)将附件内占1990年总进口量不少于18%的产品纳人。   第三阶段:在协议生效后的第121个月的第一天(2005年1月1日)全部纳人关贸总协定,届时所有按协议项下的限制均予取消。另外,实行限制的成员应提前1年将上述每个阶段的一体化产品清单详细通知纺织品监察局,以便转通过所有成员方。   2005年1月1日,全球纺织品贸易的配额制度如期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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