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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05-3-5 10:49:33  

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指出,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办法》还规定,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办法》同时指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工作,监督有关招投标活动。为确保对外还款,防止逃废债务,尚未偿还全部国外贷款的项目用款单位,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申请前,应当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还贷责任,并将有关结果抄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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