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获准试行“入仓即退税”政策
深圳海关关区最近经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批准,在出口监管仓库试行“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这一政策对扩大外贸出口、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深圳海关辖区内现有出口监管仓库企业25家,主要分布于盐田港、蛇口港后方仓储物流区域、笋岗仓储区等物流集中地带。新政策把国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进入特定的试点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实际出口,海关可立即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入仓出口货物即可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目前许多物流仓储企业积极向海关要求开展新政策试点,以便拓展货源。 深圳企业普遍对新政策表示欢迎。盐田长江出口货物监管仓有限公司负责人称,基于出口物流配送实际运作方式、特点,出口监管仓入仓货物出仓离境形式表现为分批多次,一票货物由入仓至全部出仓离境时间周期少则1月,最长可达半年或一年。过去由于在入仓时不能即时办理退税,国内出口企业只能等待货物全部出仓离境方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从而产生进入监管仓货物退税时间周期较长,企业资金被占压的现象,客观上影响了国内出口企业的出口积极性,限制出口货物按现代物流模式运作的实际需求。新政策将吸引更多的出口货物利用监管仓进行拼柜出口,适应了国际采购商对商品进行全球配送的发展需求,可极大促进仓储企业、出口企业和货代企业等物流企业的共同发展。 对生产企业而言,原先出口入监管仓货物必须全部实际离境后,海关才能签发退税联,促使部分企业不得不选择国货复进口方式以获得退税,制约了企业资金的盘活和海关后续监管手续的办理。新政策出台后在境内进入出口监管仓库即可享受退税待遇,将大大缩短退税周期,减少流通环节,节约流通成本,给企业带来极大便利。 深圳海关负责人表示,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符合五项条件的,均可向海关及国税局申请适用“货物入仓即予退税”试点。这五项条件是: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的能力;上一年度入仓货物的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对入仓货物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存放用于深加工结转货物;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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