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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进口限制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4-6-14 9:12:01  

一、进口配额与许可证   美国对商品的进口采取数量上的配额限制。进口配额实施的限制主要分为:全球性限制(对来自全球所有国家的某种商品采取普遍限制),双边性限制(对来自某一个国家的某种商品采取特定限制),以及斟酌裁定限制。双边性限制一般通过与某个国家签订双边条约或通过某一特定的国际性条约确定,如1978年美国与波兰签订的关于纺织品进口的协定。斟酌裁定限制一般同时要求某种产品的进口必须事先获取地方政府的有关许可,这是地方政府进行进口统计和提高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另外,还有一种税率配额,指在一定数量内按优惠税率征收进口关税,一旦进口产品的数量起过约定的限额,则开始征收普通关税。   通常,进口配额是由美国海关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在1979年东京回合《进口许可证协定》的谈判中,各方对进口许可证进行了激烈争论,当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拒绝签署文件,美国和其他一小部分国家签署了该协定。根据该协定,当得到进口配额后才能获得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是表明进口数量的许可文件,但许可证发放程序的烦琐冗长实质上造成了对进口的阻碍。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别中达成了《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该协定对东京回合的守则进行了修改,简化了许可证程序,保障许可证程序有关法令的合理颁行,同时避免因进口产品在数量、货值、重量上与许可证规定的细小相异而受到拒绝进口等不适当的处罚。该协定防止许可证本身成为贸易和进口的阻碍,作为附在《WTO协议》后的多边协议,该协议的义务适用于美国在办的所有成员。   美国法律授权总统按照拍卖的方式公开发放进口许可证。1930年《美国关税法案》曾指出,许可证发放要按照公平、效率和可操作的原则,总统要确保不让一小部分大进口商获得不公平的超额进口份额。但实际上,美国很少在进口商中间发放进口配额,配额更象是美国与外国政府之间关于市场安排的一种协议,是外国政府对出口美国市场的一种自愿的自我约束。进口配额的谈判主要是说服外国政府同意控制其产品向美国市场出口的数量,而不是对谁能使用这些配额做出限制。因此,美国一般不用拍卖方式发放配额,而是采取一种进口配额总统管理系统,这在农产品进口配额的发放上尤其如此。   二、美国进口限制   在进口配额中,税率配额曾被用于乳制品、橄榄、金枪鱼、扫帚、地中海鹈鱼、糖、糖浆和糖蜜等产品。有一小部分配额是根据《农业调整法案》第22款制订的,即当有必要维持本国农产品价格或试图达到类似目标时,可以采取配额限制,这此配额曾经被用于动物饲料、乳制品、巧克力、棉花、花生、糖浆和糖等产品。有一些配额则是为对某些不公平贸易做法采取的制裁手段,例如对中国钨矿实行的配额。另有一些配额则是根据国际商品协定的规定实施的,例如根据《国际多种纤维协定》,对纺织品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美国有时候会因为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原因对进口商品采取进口限制。这是根据1962年《贸易发展法案》第232条的规定实行的,该法案授权总统在他认为对国家安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进口调整”措施。有时美国对那些在政治上敌对的国家采取贸易制裁(如古巴);对毒品、煽动反美的书籍等完全拒绝进口;对淫秽、堕落、有违道德的产品,即使是私用,也限制进口;通过暴力、犯罪获得,或使用童工生产的产品也不允许进入美国市场。来自中国的部分产品就曾因这种原因受到过拒绝。   三、美国参与的多种纤维协定   《多种纤维协定》(MFA)是关贸总协定框架下纺织品贸易限制和市场保护的一人协定,根据1956年《美国农业法案》第204款的授权,美国主导了多种纤维协定的谈判和制定,该协定于1974年生效并在随后被多次续延。不同于其他国际商品协定,MFA只是为纺织品生产国和进口国进行双边纺织品谈判提供了主要依据和指导原则。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与会各方经过努力达成协议,WTO成员国要在到2005年前的10年中逐步分阶段取消多种纤维协定中对纺织品进口的限制。   根据多种纤维协定,当纺织品进口急剧而大量增加或存在这种增加的可能,或者这些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销价比同类同质量的其他国家现行价格要低得多时,就可以认定是“市场扰乱”。进口国需要同生产国协商,采取紧急限制措施,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新的双边协议。否则,进口国可以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这点,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案》关于市场扰乱的内容中做了明确规定。   作为MFA的签字国,美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纺织品双边协定。通过签署这些双边协定,大致可以确定美国从相关国家进口纺织品的累计总数;在该累计总数内,可以确定分类产品的配额数量,如服装或羊毛产品的进口数;在每个分类产品内,又可以确定具体产品或某种敏感产品的进口量。MFA要求逐步取消配额限制,规定在双边协议中不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进口应以每年6%的幅度增长,目前,美国已经与50多个国家签订了这种双边协议。   根据MFA,美国海关制定了美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口原产地规则的有关规定。目前,在MFA项下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已占美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75%。美国在执行这些双边纺织品协定的过程中,允许一定数量的配额由上一年自动转入下一年,或者,允许一类产品的部分配额更换成另一类产品的配额。但只要美国认为过量纺织品进入已引起本国市场扰乱,它会与产品来源国进行协商,如果协商后双方仍难以达成协议的话,则美国可以根据MFA第3和第4条的规定采取单方面的进口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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