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纺织业)(一)
美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 (二零零四年一月) 相关报道:《美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 美国纺织品的贸易流向集中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加勒比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近两年来,除中国、越南和一些非洲国家外,大部分贸易国的贸易格局变化不大。2002年中国是美国最大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国,美国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的比重首次超过15%,进口额约为120亿美元。印度也首次在美国进口中获得高于4%的市场份额。自2001年越南获得永久最惠国待遇以来,美国从越南的进口在2002年增加到了9亿美元(高于2001年的4900万美元),占美国总进口的1.4%.除柬埔寨以外的其他东亚国家的纺织品在美国市场份额减少。 在美国经济结构日益向技术化和服务化转型过程中,纺织品和服装属于逐渐衰落的产业,占GDP的比重从1990年的0.4%下降到2000年的0.2%.在国际市场上,美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口持续增加,出口不断下降。2002年,美国进口纺织总量占世界进口的10.6%,相比较于2000年的9.8%和1990年的6.2%都有上升;服装进口占世界进口的31.7%,虽然较2000年的32.5%有所降低,但高于1990年的24%.美国纺织品出口占世界纺织品出口份额在2002年增加到7%,高于1999年的6.4%,但它的服装出口所占世界份额由1999年的4.4%下降到了3%.2000至2002年间服装出口下降了30%,而纺织品出口只下降了1%.同时,纺织、服装业的工厂数、就业人数和收入也在下降。美国纺织品和服装业要求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由于美国的国内纺织业者具有强大的政治影响力,该行业今后还将受到美国政府的大力保护。 美国在纺织业采取的主要贸易政策措施包括:1、关税措施关税:进入美国的纺织和服装产品受到较高的最惠国关税影响,最高税率关税可达33%,2002年服装的平均关税达10.8%,纺织品为9.3%.随着关税削减计划的逐步推行,2000年以来最惠国关税的水平不断降低。同时,纺织品关税存在关税高峰,用国内关税高峰指标衡量,纺织品和服装的关税高峰税目达408个,占从价税总税目的29%;用国际关税高峰指标衡量,其关税高峰税目达259个,占从价税税目的19%.一些毛织物和服装的关税2002年增加到27.6%,一些织物的从量税为每公斤9.7美分。而且纺织品的关税升级问题严重。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初级算术平均税率为7.17%,半成品算术平均税率为9.21%,制成品算术品均税率为10.16%.以单个税目的商品为例,非零售用聚酰胺-6纺制的未捻单纱(54024110)税率为0,未漂白或漂白的纯尼龙布(54074100)税率为13.6%,化学纤维制的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61099010)税率为32%.这种情况对以加工制造为主要贸易形式的发展中国家造成负面影响。 进口配额:纺织品和服装是美国数量限制最广泛的部门。进口配额是限制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最主要手段。2003年6月,美国对45个国家按照产品和国家分配配额。2002年配额贸易占美国进口服装价值的79%.中国依然是受配额限制最多的国家。节日服饰产品自2002年4月起改为服装类产品,受配额许可证限制,严重影响中国这类产品的对美出口。 按照《纺织品和服装协议》美国虽在逐步取消纺织品的配额。但取消配额的产品多数是关税水平相对较低的产品,目前,已取消配额的产品只占美国配额产品金额的16%,大量高关税产品的配额要到2005年前才能最终取消。 2003年10月,美国商务部在给国会的报告中明确表示反对加速ATC削减关税配额的倡议。 2、非关税措施原产地规则:目前美国对服装维持的原产地规则有十几种。1996年7月,美国修改了纺织品与服装的原产地规则:织物的原产地改为该织物的织造国,而不论该织物是否在其他一些或多个国家进行过整理或加工;家具织物及其他纺织制品改为以制成这些产品的织物的织造国作为原产地,而不论该织物是否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过复杂缝制;针织成型的部件做成的成衣以这些部件的制造国作为原产地,除此以外,其它成衣的原产地由“裁剪地”改为“缝制地”;面料的原产地由“染色和印花地”改为“织造地”等等。根据这些原产地规则,部分按原来的原产地规则可被认为属于非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如毛巾、床单、被套等生活用纺织品,在出口美国时,都需改用中国的配额,从而导致这些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受阻。 美国还加强了对原产地原则的实施。在美国与新加坡、智利的优惠贸易协议中都体现了严格的“从纱线起”的原则和相关海关程序。美国还打算在其他双边协议中都实施类似规则,强化对非原产国的进口限制。 海关进口程序:美国海关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要求提供详细信息,有时还包括提供保密的加工程序信息。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海关统计无关,例如,对外表由超过一种材料构成的服装,必须提供相关重量、构成价值和每一部件的表面积,采取此类做法从客观上导致了成本增加。 标签要求:美国要求在零售产品上标注原产国、在美国的最终购买人,以及产品生产国;纺织品纤维在构成中重量超过5%的还必须标明种名和百分比;所有含羊毛纤维的制品除毛毯、地毯、地垫、室内装潢品,以及进口之前20年以前制造的商品外,都必须按《1939年羊毛产品标签法》的要求明确标注;毛皮产品则按《毛皮产品标签法》的要求标注,大量的产品描述要求进一步使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复杂化。 3、排他性优惠贸易安排美国在缔结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时,利用一系列优惠贸易安排促进从相关贸易伙伴进口,限制了其它地区和国家的进口,以此促进美国纱线和布料的出口。 根据NAFTA,从2003年1月起,满足“原产地原则”的所有的纺织品和服装都将免关税。绝大多数的纺织品和服装也免配额。少数对墨西哥的尚未免除配额的产品从2004年1月起,也将免配额。 根据2000年AGOG,使用美国或撒哈拉以南非洲受惠国家的纱线、布料等原料,在AGOG受惠国家进行裁剪和缝合的成衣,享受免关税和免配额输美的优惠。其中,使用美国丝纱等原料制成的成衣不受总金额限制;使用AGOG受惠国原料制成的成衣,总金额由第一年美国进口成衣总额(约600亿美元)的1.5%逐年增加至第八年的3.5%.2002年《非洲成长和机会法》缩小了纺织品和服装的给惠范围,规定只有以下产品可以享受免关税和免配额待遇:第一,使用美国不能生产的纤维和布匹制作的服装;第二,使用美国内产量有限的原材料制作的服装,如开司米、美利奴羊毛、丝、绒、麻。对其他纺织品和服装只免关税,并限制进口数量。到2003年,有19个AGOG国家符合受惠要求。 2000年启动的CBTPA把很多服装列入免税范围。免关税和配额被提供给那些用美国纱制成的布在该地区进行加工生产的服装。一部分由该地区布针织的美国纱线的服装也可享受关税和配额减免。《2002年贸易法》规定,美国国内产量有限的原材料在该地区缝制的服装和手工制品可以享受免关税和配额限制;为了满足免税,2002年9月以后,CBTPA必须把起源于美国的针织品和羊毛纤维的印染和最终完成在美国进行。在此基础上,《2002年贸易法》把满足条件的服装配额提高:从2001年10月起,T恤衫配额从420万打提高到490万打,此后三年分别提高到900万、1000万、1200万打。其他针织服装配额也相应提高。到2003年10月,有24个国家满足受惠条件。 《2002年贸易法案》的ATPDEA对到2001年4月中止的ATPA进行修订,把以前不被允许的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列入免关税范围。其优惠和AGOG、CBTPA类似。该法到2006年12月中止。 除了优惠的区域贸易协议外,美国还和一些国家签署双边贸易协定,对满足一定原产地原则的纺织品和服装给予免关税待遇。已经签署的协议有美国-智利、美国-新加坡的双边协议,美国还建议与摩洛哥、澳大利亚以及中美洲签订类似的自由贸易协议,在FTAA和南方共同体也准备采取类似方法进行谈判。 转载本网专稿请注明:"本文转自锦桥纺织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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