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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四)


来源:锦桥纺织网     发布时间:2004-2-26 13:43:43  

(四)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问题   美国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其中有些规定与美国的国际条约义务不符。   1.专利认定中的“先发明”制度和新颖性认定中的问题   美国是世界上少数在专利认定中仍使用“先发明”制度的国家之一。按这一专利制度,只要能证明发明在前,即可获得专利,即使有人已申请在前。尽管这并不违反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但会导致专利申请缺乏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实际上增加了外国公司在美申请专利保护的成本。   在对所申请专利的新颖性进行认定时,美国遵循的是其《专利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在美国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在美国之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标准是不一样的。如,它规定专利只要是在美国申请获得,即可得到专利保护,而如果是在其他国家申请获得的专利,则须比他人在美国的申请早12个月。与美国申请人相比,上述规定对其他国家申请人在美国申请并获得专利不利。   2.某些领域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不足   美国法典第1498节规定,由美国政府制造、使用或依美国政府需要而制造或使用的产品涉及某项专利时,专利权人无权要求禁止。此种情况类似于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的未经专利人许可的强制许可制度,但美国相关法律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比TRIPs第31条的要求弱很多。   此外,按美国《版权法》第110条第5款的规定,“由公众收听收看站用私人家庭中普遍使用的单一接收器传送对一部作品的演出或展出的广播节目”属于版权保护的例外,可以免责,这也与TRIPs协议第31条规定不一致。   3.《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美国企业的申请或自行对外国企业在对美出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在实践中,337条款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外国企业对美出口的产品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统计,1975年至2003年11月底,它共发起500起337条款调查。   然而,337条规定并不符合GATT规定,337条款调查的实践也存在歧视进口产品的情形。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法官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适用普遍排除令时存在随意性,不合理地损害了未被列为被告的国外出口商的利益;在同样存在侵害美国知识产权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处理进口产品与其本国产品时的程序大不相同。第二,一些337条款调查不指明被调查企业,仅指明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在事实上剥夺了涉案外国企业应诉的机会,不合理地损害了涉案外国企业的利益。1989年关贸总协定专家小组已裁定美国《1930年关税法》337条款的规定及337条款调查的实践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第20条(d)款的规定。后来,337条款虽有所修改,仍在很大程度上仍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和TRIPs有关条款的规定。 二、美国与多边贸易体制--分部门评估   美国政府一直表示,其贸易政策是推进市场自由化、贸易自由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贸易政策却经常受到经济周期波动、贸易收支和产业状况的深刻影响,受各行业的利益集团和政治利益所左右。美国政府不遗余力地寻找世贸组织有关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利用世贸规则的漏洞,甚至不惜违反世贸规则来保护本国产业,尤其是其弱势产业,表现出与世贸规则严重的不一致性和功利性。   从1970到2002年的30多年里,商品和服务贸易在美国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基本保持稳定。服务贸易约占全部贸易的22%,而商品贸易占78%.服务业是美国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出口多于进口,而且出口增长快于进口增长,是贸易顺差的重要来源;而货物贸易竞争力则参差不齐,总体来说,进口大于出口,而且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是导致美国贸易逆差的决定因素。其中,食品和原材料进出口在美国贸易的中的地位持续下降,取而代之的是资本品和消费品的贸易。从1980到2002年,农产品占全部贸易的份额从13%下降到5%,以石油为主的矿物燃料贸易份额从19%下降到7%,而加工制造业贸易却从62%上升到85%.虽然农产品在全部贸易中的份额减少,但却依然是美国创造贸易顺差的产品,出口多于进口。石油进口多于出口,需求主要依靠进口,但进出口需求的弹性都不大,贸易额趋于稳定。制成品是美国贸易逆差的最主要来源。1980年以前,美国制成品出口曾经多于进口,出口增长快于进口增长,美国在全球的竞争力优势明显。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国内出现储蓄不足,同时,经济结构调整使美国竞争力转向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工制造业则开始丧失竞争力,再加上以及全球化生产装配的发展等因素,制成品的进口增长开始明显快于出口增长。在部分产品依然保持国际竞争力的同时,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如纺织服装、鞋、玩具、箱包,以及新兴IT产业硬件的加工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了原有的出口份额,贸易逆差持续增加。   农业依然是美国高贸易保护的部门,除了高关税外,近年来美国越来越多地使用检验检疫和标签要求等方式限制进口。《2002年农业法》对农产品提供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明显提高,力图保护国内农业并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纺织品也是美国贸易限制最多的领域之一,存在高关税和大量的数量限制。随着《纺织品协议》2005年取消配额的临近,美国在“原产地原则”的使用上更加严格,并把它和优惠贸易协议紧密关联,对纺织品贸易的公平竞争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针对从中国进口的迅速增加,美国开始动用纺织品贸易的“特别保障条款”,但是在启动该条款的合理性和对伤害的衡量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钢铁是美国实施高贸易保护的又一产业,2002年美国通过201条款对钢铁产品采取的贸易限制遭到众多贸易伙伴的反对,2003年,世贸组织判定美国的一些做法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服务业是美国具有突出竞争力的产业,在努力打开国际市场的同时,美国对其国内市场却仍然保留了准入方面的严格限制。州立法造成的市场分割以及缺乏透明度对外国竞争者构成了歧视。   (一)农业   农业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为1.4%,就业人口为总就业的2.3%,属于经济结构调整中份额逐渐下降的产业。尽管如此,美国农业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却很高,除了满足国内市场外,农产品主要是面向国际市场,出口占农业收入的21%和美国全部出口价值的8%.农产品贸易一直是盈余。2002年美国农产品出口547亿美元,进口价值为420亿美元,贸易顺差为127亿美元。从1999到2002年,美国农产品出口增长了13.5%,进口增长了14.4%.美国农产品贸易一直受到政府诸多限制进口和保护出口措施的影响。1995年初世贸组织《农业协定》生效后,美国调整了农业保护政策,向“自由市场农业”方向改革。1996年4月《联邦农业促进与改革法》(FAIR法)颁布实施,根据该法,政府不再完全保护农产品价格。1997年该法执行良好,但自从1998年开始,国际市场农产品价格普遍下降,而美国的国内生产过剩又进一步压低了粮食价格,农产品出口总值由1996年的625亿美元跌至1999年的503亿美元,美国政府从1999年起恢复对农业实行“紧急补贴”和“暂时性的价格扶持”政策。2000年美国政府用于农业补贴的费用高达280亿美元,其中,一半以上的补贴集中到不到美国农业人口总数8%的大农场主手中。尽管世贸组织《农业协定》的约束了美国给予农业补贴的方式,但并未改变对农民实行财政补贴的实质。   根据世贸组织《农业协定》,美国的农业补贴限额是每年191亿美元。2002年5月13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2002年农业安全及农村投资法》(FSRIA或2002年农业法案),宣布在未来10年内将联邦补贴提高67%,总计达1900亿美元(到2007财政年度为1185亿美元),一举将“政策”用到底。法案的实施不仅将先前的补贴措施法律化,进一步提高了农业补贴水平,将使国际农产品市场受到重大冲击。美国实施新农业法案,违背了削减农业补贴的国际承诺,脱离了逐步减少对贸易有扭曲作用的生产性补贴的目标,标志着从1985年开始的以减少补贴和市场化为方向的“自由市场农业”改革发生了根本逆转。   美国在农业方面的贸易政策措施主要包括:1、关税措施:关税:美国农产品关税高于关税总水平。2002年实施的农产品最惠国税率平均值为9.8%.经过三年的巨额补贴后,随着价格的回升,2002年的关税大幅度下降。但是这一趋势在2003年再次发生逆转,政府支出也回到了2001年的水平。此外,农产品关税中还存在大量的从量和混合关税,食品、饮料、烟草等产品存在关税升级。   关税配额:包括牛肉、奶制品、谷物、糖、糖制品、花生、棉花、烟草在内的某些农产品依然受关税配额限制。2000年,配额内最惠国关税的平均税率为9%,配额外税率平均为53%,而最高的税率达350%.在配额的发放过程中,美国政府还要选择特定国家。此外,关税配额还因年份和产品而不同。   农业存在明显的税高峰问题。用国内关税高峰指标衡量,农产品(不包括鱼及渔产品)关税高峰税目达323个,占从价税税目的31%;用国际关税高峰指标衡量,农产品(不包括鱼及渔产品)关税高峰税目达110个,占从价税税目的10.5%.2、非关税进口措施进口许可证:美国对以下农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奶酪、牛奶、黄油、奶油、活畜、家禽、鸡蛋、哺乳动物及其制品、生物制品、鱼、野生动物、植物及植物制品等。   卫生和植物检疫要求:美国的检验检疫程序过于复杂,检验检疫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标签要求繁杂。这种对检验检疫的过度使用乃至歧视性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农产品进口的成本,限制了正常进口。从其发展趋势看,SPS措施正在成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   美国通常要求进口农产品满足“至少等同于”国内产品的标准。一种产品在进入美国市场前要通过不同部门、不同环节的检验和批准,耗时长,手续繁杂,有时还存在拖延的情况。此外,海关取样和审批程序也极复杂,对商品进口和销售造成损失。   美国从1994年5月起开始实行《食品标签法》,要求所有的预包装食品作用内容复杂而繁琐的强制性标签。每种食品为此进行的营养成分检测需花费500-2000美元。自1999年3月23日起,FDA又对营养标签实行一项新的规定,虽然该法也适用于美国国内的制造商,但通常外国制造商对此类措施及其检验程序不熟悉,适应过程慢,给外国制造商造成了额外成本。   欧洲爆发疯牛病和口蹄疫后,美国农业部根据《2002年农业法》的要求,公布了强制性原产地标签项目的规则。根据该规则,牛肉、羊肉、猪肉的切块肉、碎牛肉、碎羊羔肉、碎猪肉、饲养的鱼和甲壳类动物、易腐烂的农产品以及花生必须在零售时标明原产地,鱼和甲壳类动物还必须标明是家养的还是野生的。尽管美国声称这一做法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和公众身体健康,但是在已经进行了有关卫生检验的前提下,大量使用原产地标识导致了对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的不公平待遇,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   2002年《生物恐怖应对法》:“9.11”恐怖袭击后,美国政府增拨4600万美元,新雇用410名食品检查员,加强对食品的检查;增拨6100万美元,用于增加检查进口食品的次数、改进商品进口数据系统;投资15亿美元,加强反生物恐怖研究。这些措施都对农产品的进口造成影响。   根据2002年6月通过的《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简称《生物恐怖应对法》),FDA的《食品企业注册法规》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将于2003年12月12日生效。按照《食品企业注册法规》,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包装、仓储等企业必须在FDA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外国食品及饲料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按照《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FDA要求进口食品及饲料到达前5日用电子方式接受并确认申报相关的信息。   这种在食品领域构筑反恐防线的举动涉及的贸易环节众多、相关企业数量庞大,势必增加全球食品贸易的出口成本,延长出口时间,使产品品质保障风险加大,客观上将起到贸易限制和贸易保护的效果,超出了SPS协议第5.4条“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原则。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国外企业在注册时,必须有美国代理人,且必须向代理人支付数千美元不等的代理费用。为了满足FDA《记录的建立与保持》条例草案的规定,要求国外食品、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及运输、贸易环节的企业等必须建立和保持相关的记录。这些均必须有相应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保障,增加了操作环节和难度。   3、国内支持《2002年农业法》通过提供销售贷款、建立脱钩的直接支付和反周期支付3项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收入的直接支持力度、扩大了支持范围。   直接支付:接受支付的商品范围被扩大,大豆、其它含油种子和花生也被包含在内;原来接受支付的小麦、玉米、大麦、高地棉、燕麦、稻米和高粱等产品的直接支付率都有不同程度提高。估计2003年直接支付将达到52亿美元。   贷款、反周期支付和最低价格安排:货款计划适用的产品包括大米、谷物、高粱、大麦和燕麦、特殊长纤棉和高地棉、大豆、其他含油种子、小麦、花生、羊毛、马海毛、蜂蜜、干豆、小扁豆和小鹰嘴豆。除大豆外,其它大宗农产品生产的贷款率都有不同程度提高。此外,该法降低了用于计算反周期支付的目标价格,大豆和油料也纳入这项计划中。据估计,每年新农业法提供的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将高达115亿美元左右,远远高于1998年以来的每年60亿-80亿美元的政府补贴。   4、出口支持根据《2002年农业法》,美国继续向农产品出口提供直接出口补贴,并且金额有所增加。市场准入项目最低的资助水平将在目前的9千万美元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到2007年达到2亿美元,用于提高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市场机会,拓展国际市场。出口促进项目每年投资4.78亿美元,对因国外相关补贴农产品受到损失的美国出口商进行援助。每年对新的生物技术项目投资600万美元,用于商签双边动植物和转基因协定以及迅速应对非关税措施对出口造成的影响。   除直接出口补贴外,美国从2002至2007年间将继续提供出口信贷。到2007年,商品信贷公司每年须为该项目最低提供55亿美元,以促进加工品和高价值的农产品出口,同时将还款期由180天延长为360天。近年来“出口信贷担保项目”成了美国农业部又一主要的出口政策,每年分配的金额达50亿美元,加上超过4亿美元的支持。此外,“新兴市场项目”目标面向对美国农业出口有潜力的市场,每年提供10亿美元支持。   根据《2002年农业法》,美国建立了农业贸易调整援助项目,从2003到2007年,每年拨款不超过9000万美元对农业提供支持。2003年8月20日,美国农业部宣布了新的“农业贸易调整援助项目”。在该项目下,在该项目下,只要能证明进口的竞争性商品造成了国内该产品价格与前五年平均价格相比下降了20%以上,就可以把技术援助和调整费将支付给农业、牲畜和水产、渔业的生产商。   2003年10月17日美国还对2003年小麦、玉米、高粱、旱地棉花、水稻、花生提供了反周期补偿。   尽管美国声称其对农产品补贴是由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下降,但是与之相反,美国对农产品补贴的加强将继续压低国际农产品价格。(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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